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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业大学校务信息公开测评计分规则

更新时间:2017-06-20  浏览次数:

为推进我校校务信息公开工作,促进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第29号令)、《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教办函【2014】23号)、《湖北省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鄂教办【2014】5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一、校务信息公开原则和要求

1.各单位(部门)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安全、准确”的原则,发布应当公开的校务信息。

2.学校各单位(部门)负责人为本单位(部门)校务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人,对本单位(部门)校务信息公开工作全面负责。要求各单位(部门)的校务信息公开事项须请示分管校领导审定后方可发布,对校务信息公开事项的保密性和真实性负责;要求各单位(部门)的校务信息公开事项的发布最迟不能超过当年9月30日(湖北省教育厅规定,测评高校校务信息公开的截止日期为当年9月30日),否则视为无效信息,直接计分为零分。

二、校务信息公开计分规则

1.以湖北工业大学校务信息公开清单为测评计分的范围,即对各单位(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的10大类50项校务信息公开清单进行测评计分。

2.以湖北工业大学校务信息公开测评指标体系为依据,对各单位(部门)的校务信息公开工作测评计分。

3.各单位(部门)必须在规定校务信息发布完成的时间内按时按量发布校务信息,全部完成者计10分。

4.各单位(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全部完成校务信息发布的,根据发布信息的件数和质量,酌情计分。

5.学校对各单位(部门)完成的校务信息发布情况,将在11月底公示,作为各单位(部门)年终考核的依据。

三、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湖北工业大学校务信息公开测评指标体系》

湖北工业大学校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2017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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