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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业大学校园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发布时间:2019-10-28

湖北工业大学校园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妥善处置校园交通事故,保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的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高校的实际制定本处置办法。

第二条  校园交通事故的处置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处理。

第三条  本处置预案所称的校园交通事故是指发生在湖北工业大学校园内的交通事故。

第四条  学校成立校园交通事故处置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兼任,副组长由保卫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学工部、财务处、宣传部、教务处、人事处、工会、后勤集团等负责同志组成。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下设事故处置办公室,主任由保卫处负责人兼任、成员由学工部、宣传部、教务处、人事处、工会、后勤集团负责人兼任,日常办公室设在保卫处,办公室下设抢险组、救护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理组。

第二章  事故处置程序

第五条  校园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可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损失不足200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轻微交通事故由校保卫处(或派出所)直接处理、调解。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参照本预案。

各组任务如下:

抢险组:由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主要任务是组织保卫、后勤、校医院等部门人员赶赴现场,及时了解、控制现场、搞好现场警戒,维护现场秩序,及时抢救、转移伤员,及时与校领导小组保持联系,确保信息畅通。

救护组:由校医院负责人任组长,主要任务是组织医务人员赶赴现场,调动医疗人员、器械、药品参加抢救工作。及时联系校外医院,抢救、转移伤员。

事故调查组:由保卫处负责人任组长,主要任务组织保卫人员及联系交警、消防等部门搞好现场警戒,维护现场秩序,疏导现场,勘察现场,调查取证,并会同有关部门清理现场。

善后处理组:由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事故涉及单位负责人、工会负责人任副组长。主要任务是转移、安置事故受损失的群众,接待和安置前来参加事故处理的家属,做好后勤保障工作及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

第六条  当校园发生一般交通事故,学校视情立即启动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各小组开始运作,采取适当的处置程序。

第七条  校园交通事故的前期处置程序:

一、发生校园交通事故的学生和教职工要立即与医院急救中心联系,紧急呼救或送医院抢救,并及时与校医院联系,校医院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做好救护处理工作,应付意外事件发生。

二、发现者在将受伤的人员送往医院抢救的同时,向校保卫处报告并报警,同时向受伤者所在学院、单位报告。所在学院单位应在最短时间内向校领导及交通事故处置办公室报告。有关领导应及时赶到现场,了解情况。

三、由所在学院、单位通知家属及其他有关人员,并由学院、单位出面和负责接待到校的家属,并要热情、周到地做好接待、安慰工作。确需住宿的尽量安排在校外,避免在校内发生其他冲突。

四、校园交通事故需要保护现场,由保卫处设立警戒区予以保护,防止再次发生意外和证据失灭。根据交通事故的程度与校区所在地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联系,请求交警大队介入事故现场勘查和协助事故调查。

五、保卫处和地区公安机关介入调查事故的起因、经过、通过对相关人员收集有关证据,有利于对事故处理做到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若发生死亡事故应当详尽了解学生教职工死亡原因及抢救经过,并须由医院或法医检验后开具“死亡证明书”。如果需要还应委托公安机关对死者进行尸表检验、死因鉴定、车辆检验、痕迹鉴定、车辆与事故关系鉴定等。

第八条  交通事故处置后期工作程序

一、在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前提下,交通事故处置办公室(包括学院的领导)代表校方与伤害家属协调,处理善后工作。要将所有接待、调查、处理以及各种要求做成记录备案。

二、事故原因、现场勘查、抢救过程、调查结论、事故责任应由公安机关宣布。

三、有关交通事故处置经过、结论等相关事宜,一律由事故处置办公室统一对外公布。

四、人事处、教务处、学工办、工会等部门和事故涉及单位协助伤害者家属与有关保险公司联系,根据投保项目和责任认定保险赔偿。

五、交通事故发生后,校宣传部、团委、信息中心加强对校园网和广播、校刊的管理,正确引导舆论导向,以免引发其他意外事件的发生。校外媒体的接待一律由校宣传部负责。

六、对交通事故肇事者按有关法律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善后处理工作

第九条  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与善后处理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确定。

第十条  学校对交通事故负有一定责任的,且当事双方同意协商解决的,可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其中包括由学院承担接待家属的费用、按照规定支付医疗费用或处理死亡者丧葬事项所需要的费用。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学校对师生员工发生的交通事故没有责任的,但当事人家庭确实存在经济困难,学校、学院从关爱出发,对伤者家属给予适当的补助。学生补助标准一般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普通专业学生四年学费的总金额。对特殊困难者可以通过发起捐助等爱心活动给予帮助。

第十二条  赔偿、补助数额及校、院承担的份额由校交通事故处置领导小组决定,由财务处负责一并支付。

第十三条  如果伤害人员的家属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伤害人员家属及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中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以致扰乱学校正常秩序。或者侵犯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十五条  校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可由校交通事故处置小组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由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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