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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
发布时间:2020-07-19

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

1、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

2、受理机构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协同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调查评估。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

3、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学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校学术委员会应当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4、 校学术委员会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5、校学术委员会可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但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也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具体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确定。

  调查组成员应当不少于3人,必要时应包括校纪委、监察处指派的工作人员,也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

  6、 调查组的成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7、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8、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

  9、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10、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11、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承担的责任。

  12、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13、 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听取调查组的汇报。

  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或者授权专门委员会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依职权作出处理或建议学校作出相应处理。

 14、 学校应当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应当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15、学术处分和行政处分决定须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处分决定书应送达被举报人。    

16、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学校人员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学校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17、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18、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19、学校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应当交由校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20、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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