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单位、校内各社会服务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842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电网企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等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鄂发改价格[2019]121号)等文件精神,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我校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调整为0.82元/度,居民电价维持0.60元/度不变,从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校内任何单位和社会服务企业不得随意调整变更电价,不得以任何方式提高电价标准,一经发现,将依据相关文件精神进行查处。
特此通知。
湖北工业大学后勤管理处
2019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