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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业大学校园环境建设与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9-10-25

为努力营造和持续保持洁净、亮丽、优美、舒适、安全的校园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一、校园环境建设与管理纳入学校整体规划,统筹安排。发展规划处负责校园建设及环境建设规划,受理大、中型建设工程和大、中型改扩建项目的申请,商基建处、申请单位等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立项。

二、基建处负责学校大、中型项目工程的施工管理,规范临时设施搭建,合理指定运输车辆行驶路线,规定建筑垃圾清运时间及地点、严格处理占道施工、噪音污染等问题,监督施工单位封闭施工、文明施工,尽可能减少对校园环境的破坏。校园地面附着物的增加或拆除、地下管线施工或拆除必须取得基建处颁发的施工许可证,无证施工者保卫处应予以制止。

三、后勤管理处负责校园环境维护,负责校内所有水、电、气的施工及管理,任何变更或接入都必须经后勤管理处审批;负责零星维修和小型项目维修、餐饮及物业等后勤保障,监管来校从事后勤服务所有公司的工作质量;学校各单位(部门)日常维修和一般性改造申报及立项按《湖北工业大学维修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四、后勤管理处负责管理校内食堂及已有出租门店的管理,负责规范商业门面门牌的形状及尺寸。在校园内增设商业门面必须报校长办公会批准。所有商铺、学生食堂的承租商,装修营业场所不准悬挂商业广告牌;除银行及通讯业门店外,其余承租门店一律不准制作电子门牌。

五、学校办公室负责传递工程立项项目的批件。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形成的工程立项决议按规定送发相关文件;学校主要领导签批同意的工程立项批复,由办公室及时传递分管校园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校领导,并作好相应办理记录。

六、党委宣传部负责《湖北工业大学宣传文化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负责校园宣传文化环境的管理。负责审批校内所有门牌、学习专栏、学术广告、横幅、招贴和宣传板,规范其制作规格、尺寸,指定悬挂或安放地点及其固定方式,校园内禁止悬挂任何形式的商业广告;负责校园网的环境建设与管理。

  七、学生工作部()负责学生宿舍区的环境管理,负责学生宿舍区日常零星维修、水电供应、门卫、楼内外保洁及广告栏管理。禁止将学生宿舍作商业门面出租(原开设的逐步退出);禁止晚间摆摊设点、迎新期间兜售日用商品等行为。

八、信息技术中心负责校园光纤光缆等弱电设施及环境的管理,负责通讯、网络线路及设备管理,管、沟、柱等建筑施工由基建处负责。校园通讯基础(线路、基站、通信机房、交换箱等)的新建、改建技术方案,由信息技术中心商发展规划处、基建处等部门报学校审批;校园通讯基础的维护须商后勤管理处。

  九、资产处负责房屋资产及仪器设备管理。负责房屋功能调整,其中教室功能调整必须经教务处同意;要与在校内居住的住户签订协议,不得将住处改作商业门店,自行装修时尽量减少对他人及环境的影响;凡新购仪器设备到位,须督促使用部门或联系楼栋物业及时清除包装物等垃圾。

  十、团委、教务处、研究生处、招生与就业指导处、体育部、继续教育学院、工程技术学院是学校考试、招生宣传、校园文化建设等大型活动的组织单位,活动组织前应对相关人员提出环保要求,并商后勤管理处联系物业人员,及时清除垃圾。

十一、基建处组织的工程施工、后勤处组织的零星维修和批准的商铺维修及宣传部批准的横幅、宣传板及广告栏、信息技术中心组织或联系通讯业进行的弱电改造及安装、相关部门组织的大型活动等,均须事先向保卫处(部)报送通知单。

十二、保卫处(部)负责校园环境建设与管理的监管执法。负责制止和清除商业广告、摆摊设点、增设商业门面等;对于未收到责任部门通知单的所有门店、建筑和维修工程、悬挂张贴的横幅、广告及宣传板和广告栏、线路管网改造、户外通讯仪器设备安装等,一律要求暂停,待收到通知单后方可允准进行。

十三、学校禁止乱搭乱盖、乱堆乱放、乱贴乱写、出店经营以及占道摆摊行为,一经发现,视情况作出恢复原状、清除视觉污染、组织拆除或清扫垃圾等处罚。对拒不停止其行为或接受处罚的,上报纪委,是校外人员的报请政府相关执法部门处理。

十四、保卫处(部)负责消防设备、安防设施、设备及道路交通设施、设备的安装、管理;完善校内交通管理制度,设立各种交通标志,校大门外、校内主干道、人行道上禁止停放机动车辆,禁止噪音大的柴油车和摩托车在校内行驶,校内实行限速和禁鸣。

十五、学校严禁饲养非宠物类动物,饲养宠物者,须办理宠物证,不得干扰、侵害他人正常生活。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内,禁养任何动物,禁止带入任何动物,对不听劝阻者强行带离;对无人看管的动物以及违规饲养的动物,由保卫处(部)负责处置。

十六、保卫处(部)负责管理外来闲杂人员。收荒者进入校园,必须出具联系单位的通知单;禁止商贩和拾荒者进入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禁止商贩在教工住宅区内高声叫卖或播放大音量音乐招揽生意;禁止张贴广告者、精神病患者、乞丐进入校园。

十七、任何单位不得受理容易造成污染、影响校容校貌、影响交通秩序、影响消防安全通道、影响师生健康的经营申请。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将公有房或公共场地用于招租经商或自行经商。修鞋、修车点由保卫处(部)协商学工部(处)、后勤管理处确定。

十八、学校纪委监察处、发展规划处、学校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对以上工作进行督办、考核。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校属各单位,予以批评并责成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者作为违反校纪校规计入单位年度考核,并报请校长办公会研究处理,追究相应责任。

十九、对以往虽经准许、但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经营场所和门店,后勤管理处应与有关单位和承租商协商处理,无法协商一致时,报请校长办公会研究处理。办公会的决议决定执行受到阻碍,由保卫处及时报请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处理。

二十、本规定由保卫处(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湖北工业大学校园环境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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