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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业大学机动车违章处置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9-12-04

湖北工业大学机动车违章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校园交通行为,整治校园车辆行驶违章、道路违停等交通违章行为,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湖北工业大学机动车通行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机动车是指进入湖北工业大学校园行驶、停放的车辆。授权车辆指学校公车、教职工车辆、聘用人员车辆及缴纳年费的业务往来机动车。非授权车辆指临时来校公务、探亲访友及临时停放的机动车。

第三条 校园内的机动车辆及其驾驶人员,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校内各单位、师生员工及家属、来校办理公务的校外单位以及其它进行与道路交通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依法、依规、依纪进行管理,保障道路交通规范有序,安全畅通。

第五条 学校公车使用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各二级单位应对师生员工加强交通法规与交通安全意识的经常性宣传教育。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全体师生均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六条 学校保卫部(处)为校园交通管理职能部门,通过智能交通管理平台对机动车违章行驶、违章停放等违章行为进行电子抓拍、发送违章警告短信、取消授权;通过交通管理人员采取现场劝离、电话通知、贴单警告、锁车或提请公安交管部门拖移等措施处置。

第七条 机动车因违章被锁车或拖移的,对车辆造成的损坏或拖车费用由车主自行承担,车主须接受批评教育,并书面承诺不再违章后予以放行。

第八条 校园网设立机动车违章曝光台,曝光各类违章机动车车牌号。保卫部(处)建立机动车违章处理系统,对各类机动车违章行为进行数据统计和存档,车主对相关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查看相关录像或照片。

第二章 车辆行驶违章处置

第九条 所有进出校园车辆的驾乘人员均应遵守校门管理规定,服从门卫的指挥和管理。外来办事机动车辆应按学校指定的校门出入。门卫有权制止状况异常的车辆进出校园。

第十条 驾驶非法营运车辆、非法改装车辆、无牌无证车辆、电动三轮车以及除警用和残疾人摩托车外其它型号的摩托车入校或在校园内行驶的,保卫部(处)对车辆予以暂扣,并及时将车辆及其驾驶人员交由公安交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在校园道路上无证或酒后驾驶车辆的,交由公安交管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在校园道路上有练习驾车、试刹车、鸣笛、违规使用灯光等不安全、不文明驾驶行为的,保卫人员予以口头警告和制止;对三次违反行驶规定,或者不服从管理的驾驶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车辆校园通行授权一个月至三个月。

第十三条 校园道路机动车行驶限速30公里/小时;车辆行驶速度超过限定时速20%以上不到50%的,测速系统电子屏显示,向授权车辆车主发送超速违章警告短信,出校门时通过电子屏予以警告;非授权车辆出校门时通过电子屏予以警告。

第十四条 车辆行驶速度超过限定时速50%以上的,测速系统电子屏显示超速信息,向授权车辆车主发送严重超速违章警告短信,取消该车通行授权1个月,通报车主单位或业务联系单位进行警示教育;非授权车辆在出校门时通过电子屏予以严重警告,纳入门禁系统黑名单1年。因超速造成交通事故或其它严重后果的,交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存在不听劝阻、造成恶劣影响,或屡次违反本办法、强行冲岗、恶意堵门、逆向行驶、使用车辆或物件恶意堵塞道路等行为的,授权车辆取消授权三至六个月,非授权车辆纳入门禁系统黑名单1年。同时,对严重影响通行的车辆或物件实施拖离,造成的损失或者产生的费用由驾驶者承担。

第三章 违章停放处置

第十六条 机动车应该停放在停车场或停车位内,以下为禁止停放区域:

1.设有禁停标识的道路;

2.校园人行步道、人行横道(即斑马线)、禁停标志区域、消防通道、陡坡路段、交叉路口、转弯路口、出入口(门岗)周边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涉列的其它不得停车地点停放车辆;

3.绿化用地及道路沟盖板;

4.学校大型活动临时设置的禁止停车区域(设置临时禁停标志或通知)。

第十七条 门禁通行授权车辆违章停放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置:

(一)首次违停、二次违停:通知挪车、贴单警告,拍照取证,录入违章处理系统,校园网上曝光;

(二)三次违停:通知挪车、锁车或拖移,拍照取证,录入违章处理系统,校园网上曝光,取消该车通行授权1个月。

第十八条 非授权车辆违章停车的,贴单警告或者锁车、拖移,拍照取证,录入违章处理系统。

第四章 违章行为累计处置

第十九条 单台车1年内违章累计达到2次的,授权车辆通报车主单位或业务联系单位进行警示教育,非授权车辆在出校门时通过电子屏予以警告教育。

第二十条 单台车1年内违章累计达到3次的,授权车辆取消通行授权1个月并通报车主单位或业务联系单位进行安全教育,1年内被取消通行授权达2次的取消授权车辆的年度通行授权,非授权车辆纳入门禁系统黑名单1年。

第二十一条 车辆被取消通行授权后,视为外来车辆,停放校园收取停车费,禁止从严管校门通行。车辆被纳入门禁系统黑名单后,该车将被门禁系统拒绝进入校园。

第二十二条 二级单位授权车辆因违章被取消通行授权的比例达到该单位授权车辆总量10%的,对该单位当年目标考核中的综合治理进行扣分。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车主拒不配合校园机动车违章处理,情节较轻,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学校相关部门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将移交公安机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车主或驾驶人员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于7个工作日之内向保卫部(处)申请复核,保卫部(处)应于7个工作日之内做出回复。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保卫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11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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