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学术管理,不断提高我校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湖北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湖北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由不同学科的专家学者代表和相关职能部门代表组成的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校学术决策科学规范的组织,是学校学术评议、审议、论证和决策的最高学术权力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湖北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由自然科学分委员会和人文社会科学分委员会组成。校学术委员会由不低于19人以上(奇数)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人。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具体人选由各教学科研单位选举推荐、校长提名产生,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并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秘书长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院长担任。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负责处理校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原则性强;
2.担任学校某学科学术带头人或学术主管部门负责人及相关校领导;
3.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任职3年及以上;
4.原则上在退休年龄前能够完成一届学术委员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为:
1.审议学校的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学术队伍等方面的建设发展规划;
2.审议学科重点研究领域和特色研究方向,评议学校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人文社科基地等科研平台的设置、建设及评估等工作;
3.审议科研工作的重要决策,审议学校各类科学研究机构的设立、撤并方案;
4.评价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和学术价值及相关事项,评定、审议、推荐上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
5.审议学校对外重大学术交流事宜,筹划、指导各类学术活动;
6.评价、指导、审议学校主办的各种学术刊物;
7.审议学术梯队建设计划及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审议教师职称资格和特聘岗资格,审议教师职称评定标准;审议并推荐各类专家等。
8.审议、评价学校学术道德争议;
9.校长委托的其它学术工作。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例会制,必要时也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或经主任授权的副主任主持。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需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应事先制定投票规则。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须在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及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须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义务对学术委员会讨论的所有问题保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学校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单列。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