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根据《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库〔2006〕19号)及《省财政厅关于在省级预算单位全面实施公务卡制度的通知》(鄂财库发[2012]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学校在编、在岗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 公务卡由学校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统一办理。
第二章 公务卡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公务卡以工作人员个人名义申请设立,个人作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公务卡的开立,按照“个人申请、所在单位(部门)审核、银行办理”的程序申领,学校不对公务卡开立提供担保。公务卡消费结算以及公务卡遗失、被盗等发生的纠纷及经济事项,由持卡人与发卡银行按双方签订的合约或服务协议中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公务卡只限本人使用,由银行根据个人和学校提供的信息设定信用额度。透支期限从银行规定。
第七条 持卡人因工作等需要申请调整公务卡信用额度的,须事前向所在单位(部门)、财务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财务处通知发卡银行办理。
第八条 工作人员调离、退休等人事变动,人事处应及时通知财务处,当事人在办理相应财务手续前,应将公务卡注销或变更。
第九条 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挂失、补办等事项由持卡人自行向发卡银行申请补办,并及时向财务处提供更新后的公务卡号。
第十条 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学校现行财务管理制度、报销审批程序和会计核算方法。
第十一条 公务卡用于单位公务支出的结算,持卡人在未办理报销手续之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个人行为,个人承担由此导致的经济、法律等全部责任。
第三章 公务卡的使用范围
第十二条 根据省政府关于实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的要求,省财政厅制定了《湖北省省本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见附表)。对于纳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单次消费额度在500元以上的公务支出事项,学校财务处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不得使用现金结算。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随着国家政策变化和用卡环境改善及时调整。
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2.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500元(含)以下的公务支出;
3.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4.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除上述特定情形外,公务卡持卡人未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的,在财务报销时需提供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证明材料后,财务处方可办理报销。
第十四条 在公务消费中一律不得使用公务卡提取现金。用公务卡提现,视同为个人消费行为,提现产生的透支金额和手续费由持卡人承担。
第四章 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十五条公务卡消费报销程序:填制附公务卡刷卡凭证(pos机小票)和有效发票的报销凭证;按照学校财务管理规定的报销审批流程审批;财务处审核报销还款。
财务处按照现行管理制度对公务卡公务消费行为进行合规性审核,对符合报销条件的予以报销,对不符合报销条件的,不予报销。对不予报销的部分,由持卡人自行偿还。
第十六条 财务处在办理公务卡结算财务报销手续时,必须通过省级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或发卡银行公务卡支持系统提取相应的公务卡消费信息,经核实并符合相关规定后,才能将报销款项划入公务卡还款账户。省财政厅将通过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对列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公务消费支出和报销事项进行动态监控。
第十七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财务管理规定的报销时限及银行免息还款期内,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因个人报销不及时产生的相关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八条 持卡人因出差在外或其它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免息还款日前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的,可通过传真刷卡凭证(pos机小票)和发票复印件等信息以书面方式委托本单位其他人员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后,财务人员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待持卡人回单位后5个工作日内补办报销手续。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不予报销:
1.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2.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刷卡凭证(pos机小票)不符的;
3.持卡人透支消费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4.因个人原因,持卡人未能在公务卡免息还款日前申请报销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5.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所刷的支出和损失;
6.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第二十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后,学校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确因个别特殊情况需要,经经费负责人批准,财务处审核办理现金报账:
1.确需用现金发放的慰问金或其他补助性支出;
2.确需用现金发放的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讲课费等;
3.确需用现金支付给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不含长期聘用人员)的费用;
4.其他特殊情况下的支出项目。
第二十一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原则上不再办理个人借款,特殊情况需办理借款的,按财务审批程序审批后,财务处将借款支付至借款人的工资卡,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二十二条 因质量等原因退货,导致供货商需要退款时,如持卡人未在财务部门报销,退款直接还入公务卡中;如已报销,应将退款还入学校账中。
第二十三条 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时,如含个人消费,必须将个人消费部分与公务消费部分分别刷卡支付,分别打印消费交易凭条和报销凭据。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四条 公务卡持卡人单位(部门)的管理职责:
1.审核本单位(部门)持卡人公务支出的真实性;
2.督促本单位(部门)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
3.负责审核在本单位(部门)持卡人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报销时的借款手续。
4.不得将非本单位(部门)人员纳入公务卡办理范围,及时向财务处提供因调动、辞职等不再使用公务卡人员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 财务处的管理职责:
1.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工作,严禁泄漏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
2.配合发卡银行做好公务卡相关知识宣传和培训工作。
3.负责公务卡支付系统的日常维护,及时掌握持卡人的岗位状态和账户变动信息,保持与发卡银行的沟通联系。
4.审核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业务,做好财务核算工作,不得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
第二十五条 公务卡持卡人的职责:
1.确保申请办理公务卡信息的真实性,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提供虚假信息或公务卡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
2.遵守公务卡使用管理规定,严禁违规使用公务卡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3.特殊情况下,持卡人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卡支付需要时,可向发卡银行临时申请增加信用额度。
4.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按时归还公务卡消费欠款。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应及时办理公务卡的注销或变更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学校纪检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湖北省省本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序
号
| 政府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 公 务 卡
结算项目
| 备 注
|
类
| 款
|
1
| 302
| 01
| 办公费
|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
2
| 302
| 02
| 印刷费
| 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
3
| 302
| 03
| 咨询费
| 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
4
| 302
| 04
| 手续费
| 指单位支付的各类手续费支出。
|
5
| 302
| 07
| 邮电费
| 指单位开支的邮寄费、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
|
6
| 302
| 11
| 差旅费
| 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车票、船票、机票支出等。
|
7
| 302
| 13
| 维修(护)费
| 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
8
| 302
| 14
| 租赁费
| 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
|
9
| 302
| 15
| 会议费
| 指单位主办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
10
| 302
| 16
| 培训费
| 指单位举办的各类培训支出。
|
11
| 302
| 17
| 公务接待费
| 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餐饮费、住宿费等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
12
| 302
| 18
| 专用材料费
| 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农用材料,兽医用品,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广播电视台发射台发射机的电力、材料等方面的支出。
|
13
| 302
| 31
| 公务用车
运行维护费
| 指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
14
| 302
| 39
| 其他交
通费用
| 指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
15
| 302
| 99
| 其它商品
和服务支出
| 指上述项目以外、适合公务卡结算的日常公用支出。
|
注:以上所列项目,均指单次刷卡支付金额在5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零星小额商品服务支出,金额超过5万元的公务支出原则上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