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业大学文件
湖工大财〔2020〕9号
关于印发
《湖北工业大学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湖北工业大学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湖 北 工 业 大 学
2020年12月29日
湖北工业大学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规范、科学、高效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合理配置学校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和《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系列制度的通知》(鄂财绩发〔2020〕3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绩效管理是指以预算为对象,以预算项目和资金在一定时期内所达到的产出和结果为内容,通过构建事前、事中、事后绩效管理体系,以实现优化预算资源配置、提升预算支出效果所开展的绩效管理活动,包括事前绩效评估管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管理、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等环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预算管理的全部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省级财政资金和学校使用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自主安排的预算资金。
第四条 按照“谁分配、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经费归口管理和使用单位(部门)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学校成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彭育园
副组长:鄢烈洲
成 员:王建红、周长喜、冯昭昭、王春亮、李四年、王德发、武明虎、贺行洋、朱爱军、马涛、刘谨、彭竞雄、付泽武、孙浩。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务处,马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学校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审议预算绩效管理的重大决策和工作规划,研究预算绩效管理的工作计划和重点工作,听取相关工作汇报,对预算绩效管理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指导。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统筹组织、协调和推动预算绩效管理各项工作。
第七条 财务处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起草预算绩效有关管理制度、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等。
(二)指导各经费归口管理或使用单位(部门)落实预算绩效管理职责,对绩效管理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组织开展新设重大预算项目的事前绩效评估。
(四)构建分项目的核心业务预算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编制学校整体绩效目标,审核项目绩效目标。
(五)组织开展预算绩效运行监控,对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双监控”。
(六)组织开展全校的预算绩效评价工作,负责审核各单位(部门)的预算项目绩效自评报告,汇总、编报学校的预算项目绩效评价结果,编制学校整体预算绩效评价结果。
(七)完善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机制,按要求公开预算绩效信息。
(八)其他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 经费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指导、督促本部门归口管理经费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本部门归口管理经费新设重大预算项目的事前绩效评估。
(三)审核、汇总本部门归口管理经费的预算项目绩效目标,设置核心绩效指标和标准,协助编制学校整体支出绩效目标。
(四)跟踪本部门归口管理经费预算项目的预算执行绩效情况,并对存在的问题组织整改。
(五)组织开展本部门归口管理经费预算项目的绩效自评工作。
第九条 经费使用单位(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部门)管理经费预算项目的绩效管理工作。
(二)编制具体预算项目的绩效目标,研究并设置预算项目绩效指标和标准。
(三)依据项目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自评,对绩效评价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进行整改落实。
第三章 事前绩效评估管理
第十条 事前绩效评估是指对新设重大预算项目设立的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等情况进行论证评估,形成事前绩效评估结果的过程。
第十一条 事前绩效评估对象为新设的申请省级财政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预算项目。
第十二条 事前绩效评估可以由财务处、经费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经费使用单位(部门)实施,直接形成评估结果;也可以根据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基础上形成评估结果。事前绩效评估是申请预算的必备条件。
第四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是指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绩效目标管理是以绩效目标设置、审核、反馈为主要内容所开展的绩效管理活动。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由各经费归口管理部门或经费使用单位(部门)在申报年度预算时设置,并填报绩效目标表。
第十五条 绩效目标包括基本支出绩效目标、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和整体绩效目标。基本支出绩效目标一般不单独设置,纳入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统筹考虑。
第十六条 绩效指标是绩效目标的细化和量化描述,主要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满意度指标等。
(一)产出指标是指对预算资金预期产出的描述,反映与绩效目标相关的、预期可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一级指标。产出指标进一步细分为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和成本指标等二级指标。
(二)效益指标是指对预算资金预期效果的描述,反映与绩效目标相关的、预期可产生实际效果的一级指标。效益指标进一步细分为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可持续影响指标等二级指标。
(三)满意度指标是反映服务对象对相关产出及其影响的认可程度的一级指标。
第十七条 指标值是指用量化的数值、比率或定性表述来表示预算资金达到的产出和效果。指标值与绩效指标逐一对应,通常用相对值或绝对值表示。
第十八条 指标值确定的依据一般包括:历史数据、计划数据、行业标准、其他数据等。
第十九条 绩效目标设置的依据包括: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
(三)学校职能、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项目工作规划。
(四)上级主管部门的预算管理和绩效管理要求。
(五)相关历史数据、计划数据、行业标准及以前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
(六)符合要求的其他依据。
第二十条 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考核量化。坚持以定量指标为主,不能定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表述,但应当具有可衡量性。
(二)适度压力。指标值设置应当具有挑战性和压力性。
(三)相关匹配。绩效目标要与计划期内的任务数或计划数密切相关,与预算确定的投资额或资金量高度匹配。
(四)指向核心。绩效目标应当优先选择最能反映绩效管理要求的关键性指标。
(五)讲求成本。绩效目标应当充分考虑到后期数据获取、检验的经济性和便捷性,符合节约成本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绩效目标的审核。预算项目绩效目标由经费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处逐级汇总审核;无经费归口管理部门的,由经费使用单位(部门)随年度预算直接报财务处审核。学校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由财务处负责组织编制。绩效目标按程序报经校领导审定后上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绩效目标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完整性、相关性、适当性和可行性。
第二十二条 绩效目标的反馈。根据省财政厅的批复,财务处在下达预算时同步将绩效目标反馈给相关单位(部门)。
第二十三条 绩效目标一般不予调整。在预算执行中,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可以同步调整绩效目标,并按照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和预算调整流程报批。
第五章 绩效运行监控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绩效运行监控是指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预算资金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的监督、控制和管理活动。
第二十五条 绩效运行监控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开展。除日常运行监控外,每年对项目资金1-7月的预算执行绩效情况开展一次运行监控活动。各经费使用单位(部门)、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和财务处,分别按照职责范围负责编制、审核《项目支出绩效运行监控表》,经校领导审定后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六条 对绩效监控中发现的预算执行偏差和管理漏洞,应及时采取分类处置措施予以纠正:
(一)对于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客观因素导致预算执行进度缓慢或预计无法实现绩效目标的,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申请按程序调减预算,并同步调整绩效目标。
(二)对于绩效监控中发现严重问题的,如预算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较大、已经或预计造成重大损失浪费或风险等情况,应暂停项目实施,按照有关程序调减预算并停止拨付资金,及时纠偏止损。已开始执行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第六章 绩效评价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绩效评价按照实施评价的主体分为单位(部门)自评和学校评价两种方式。
(一)单位(部门)自评,是指经费归口管理部门或经费使用单位(部门)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的自我评价。绩效自评应当根据预算反馈的绩效指标开展绩效评价,不得另行设定绩效评价指标。
(二)学校评价,是指由财务处组织开展的项目绩效评价活动。
各经费归口管理部门或经费使用单位(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学校评价工作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组织的重点评价、再评价工作。
第二十八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绩效评价。主要从产出、效果等方面,综合衡量项目预算资金使用效果,侧重于绩效改进。
(二)整体绩效评价。主要围绕学校职责、事业发展规划,以预算资金管理为主线,统筹考虑资产、资源和业务活动,从产出和效果等方面,衡量学校整体及核心业务实施效果,侧重于提高学校整体绩效水平。
第二十九条 绩效评价应当对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分析和评分。绩效评价评分满分为100分,其中预算执行情况20分、产出指标40分、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40分。根据各项指标的重要程度,由各经费使用单位(部门)、经费归口管理部门与财务处协商确定二、三级绩效指标的权重。
第三十条 绩效评价的评分方法:
(一)定量指标。与年初指标值相比,完成所有指标值的,记该指标所赋全部分值;未完成指标值的,按照完成值与指标值的比例记分。
(二)定性指标。根据指标完成情况分为:达成预期指标、部分达成预期指标并具有一定效果、未达成预期指标且效果较差三档,分别按照该指标对应分值区间100-80%(含80%)、80-50%(含50%)、50-0%合理确定分值。
第三十一条 绩效评价结果主要通过自评表的形式反映,但金额大于1000万元(含)的项目绩效评价和学校整体绩效评价应当以文字的形式出具评价结果。
第三十二条 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应按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实施,原则上应于次年4月30日前完成。绩效自评结果、学校评价结果经学校主要负责人审定后上报省财政厅。
第七章 绩效结果应用管理
第三十三条 绩效结果应用管理是指运用预算绩效管理所形成的绩效目标、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等绩效信息,通过反馈整改、与预算挂钩、信息公开、激励约束等措施,以实现提高预算资金使用绩效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反馈整改。财务处、经费归口管理部门或经费使用单位(部门)根据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应对措施,并整改落实,逐步提高绩效管理水平。
第三十五条 与预算挂钩。按照省财政厅关于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的要求,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机制,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项目原则上优先保障;对绩效评价结果一般的项目要督促整改,整改情况作为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参考;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应调减或取消下一年项目预算。
第三十六条 信息公开。绩效评价结果及结果应用情况,将按要求与学校部门决算同步在学校门户网站和省政府门户网站预决算公开专栏中公开。
第三十七条 明确责任约束。各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和经费使用单位(部门)负责人对预算项目绩效负责,对重大项目责任人实行绩效终身责任制。学校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纳入各单位(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范畴。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各经费归口管理部门或经费使用单位(部门)应当认真履行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职责,切实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十九条 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事前绩效评估、绩效评价的,各经费归口管理部门或经费使用单位(部门)不得影响其独立开展工作。
第四十条 对在预算绩效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绩效指标框架、目标和运行监控、自评结果、编制说明及证明材料等绩效管理资料的内容和格式要求,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在布置年度绩效管理工作时做出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湖北工业大学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湖工大财〔2015〕19 号)同时废止。
湖北工业大学学校办公室 2020年12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