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业大学文件
湖工大财〔2022〕8号
关于印发
《湖北工业大学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湖北工业大学收入管理办法》业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湖北工业大学
2022年7月5日
湖北工业大学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收入管理,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对外服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收入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校各项收入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集中核算。
第二章 收入的分类
第五条 按照来源渠道的不同,学校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
第六条 财政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教育补助收入、科研补助收入和其他补助收入。
(一)教育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包括:教育事业费,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用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教育支出安排的经费;基本建设经费,即学校从同级发展与改革部门取得的、用于学校基本建设类项目的经费;
非税收入拨款,即同级财政部门核拨的、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国库的国有资产收益等各类非税收入拨款。
(二)科研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三)其他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第七条 事业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教育事业收入和科研事业收入。
(一)教育事业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等。
按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二)科研事业收入是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按照湖北省相关规定,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记为“暂存款”,不计入科研事业收入。
第八条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第九条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第十条 经营收入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十一条 其他收入是指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停车管理服务费收入、对外收取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入等。
第三章 收入的管理
第十二条 财务处是学校收入的管理职能部门,根据学校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学校年度收入预算;
(二)审核各单位(部门)报送的收费性收入的收费项目及标准,编制年度收费项目及标准目录清单,经学校批准后对外公示;
(三)根据收入内容、收费项目开具相应的合法票据;
(四)办理各类收入入账手续;
(五) 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各项收入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和反映学校收入;
(六)按照学校有关规定需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财政补助收入的责任单位(部门)为学工部(处)、发展规划处、学科建设办公室、教务处、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研究生院、人事处、财务处、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基建处、后勤管理处及其他相关单位(部门),各责任单位(部门)应各司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财政补助拨款收入的组织落实工作。
第十四条 教育事业收入的组织管理工作按《湖北工业大学学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湖工大财〔2019〕1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科研事业收入的责任单位(部门)为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应严格按照国家、湖北省有关规定和相关科技合同、协议对科研项目的经费来源、资金性质进行区分和确认,不得改变收入性质,将财政专项经费或工作经费等非科研项目经费作为科研事业收入。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合同、协议,办理横向科技项目责任书等有关手续后确认,不得改变资金性质,将不属于横向科研范围的学校事业收入、运行经费或专项经费等,确认为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其他收入的责任单位(部门)
(一)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的责任单位(部门)为财务处、校医院及其他相关单位(部门)。
(二)投资收益的责任单位(部门)为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财务处。
(三)利息收入的责任单位(部门)为财务处。
(四)捐赠收入的责任单位(部门)为社会资源处、各学院及其他相关单位(部门)。
(五)停车管理服务费收入的责任单位(部门)为保卫处、后勤管理处。
(六)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入的责任单位(部门)为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
第十七条 各收入责任单位(部门)应及时做好相关收入的确认工作,并办理入账和开具相应票据,入账须提供相关批文、入(到)账通知、合同等材料作为附件,票据开具执行学校票据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各单位(部门)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不得隐瞒、截留、挪用和坐支。对应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学校财务处应加强对学校收入的日常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点监督收入款项是否及时、足额缴存学校指定账户;收入金额是否与合同、协议约定相符;是否存在挤占、挪用收入现象;是否存在擅自改变资金性质现象;是否存在违规收费问题等。
第二十条 学校各项收入应接受巡视、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各收入责任单位(部门)应积极配合,自觉接受各类监督,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在收入的组织和管理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严肃问责、从严处理。违反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湖北省相关规定及高等学校相关财经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校属各独立核算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收入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湖北工业大学学校办公室 2022年7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