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制度
关于印发《湖北工业大学“双一流”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湖工大财〔2023〕9号)
发布时间:2023-11-22


湖北工业大学文

 

湖工大20239

 

关于印发《湖北工业大学“双一流”

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湖北工业大学“双一流”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业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湖北工业大学

                        20231116

 

 

 

 

湖北工业大学

“双一流”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双一流”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湖北省属高校“双一流”建设资金管理办法》(鄂财教发〔2022〕79号)(以下简称《“双一流”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和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资金,是指省财政部门统筹整合中央和省级相关项目,按照《“双一流”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分配下达的、用于支持省属高校“双一流”建设的专项资金,包括学科建设补助资金和改革发展补助资金等。改革发展补助资金包括绩效、突出贡献和捐赠配比等因素安排下达的资金。

第三条  建设资金应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在编制部门预算时,按照省财政厅的统一要求,设立“省属高校双一流建设省级专项”一级项目;下设“学科建设补助项目”和“改革发展补助项目”二级项目。中央财政资金项目的设立根据预算指标下达规则确定。

第四条  学校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是学科建设补助资金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一流学科建设规划书、年度任务书及相关项目绩效资料的编制、申报,组织学科建设补助资金项目的实施、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管理;社会资源处是捐赠配套建设资金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捐赠收入配比资料的收集、审核和申报,组织捐赠配套建设资金项目的预算申报、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管理;财务处负责组织其他改革发展补助资金项目的预算申报、建设资金的安排,建设资金总体使用和绩效监督管理;各具体资金使用管理单位(部门)是本单位(部门)建设资金项目申请、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对项目资金申请和使用的真实性、规范性、有效性负责。各相关单位(部门)应按要求加强项目库建设,配合做好年度预算编制和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章  资金分配及使用管理

第五条  建设资金的分配应根据省财政厅实际下达的资金情况进行统筹安排。对于按项目法分配下达的资金,一般按照下达项目和金额安排预算,实行项目法分配的资金主要包括学科建设补助资金、港澳台招生补助、优师计划、省级人才计划、高校思政项目和高校国际交流计划等。对于按因素法分配下达的资金,由学校根据“十四五”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重点、结合资金分配因素和项目绩效目标情况等进行预算安排。

第六条  学科建设补助资金必须用于湖北省“一流学科培育行动”学科的建设和相关支出。具体内容包括:

(一)教学科研平台建设费。包括学科建设所必须的教学科研设备仪器购置、信息化建设、实验室更新改造等学科平台建设支出。

(二)师资队伍建设费。包括各类国家级、省级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学科带头人和青年骨干教师的引育等方面的支出。

(三)科研活动经费。包括为提升学科建设水平而开展的科学研究、成果出版发表及成果转化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四)人才培养支出。包括提升学生专业能力、创新意识、科研水平,引进国内外高水平大学课程,资助学生参与国内外联合培养项目等方面的支出。

(五)学术交流合作支出。包括举办、参加国内外高层次学术会议,邀请知名专家来校举办讲座、授课等方面的支出。

(六)其他经省教育厅、财政厅审定的、与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相关的支出。

第七条  实行项目法分配、有专门资金管理办法的项目资金,其开支范围和支出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其他建设资金由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按照有关规定统筹用于与“双一流”建设相关的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社会服务、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的工作,重点支持高层次人才引育、重大科技平台建设运行、重大科技成果培育及转化等方面的支出。

第九条  建设资金不得用于日常工资性支出(人才引进与培养的工资性支出除外)和基本建设、偿付贷款本息、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以及按规定不得开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建设资金预算原则上应当在当年执行完毕,资金支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建设资金的支出审批程序按学校相关财务规定办理。

第三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各资金归口管理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部门)应按要求组织开展建设资金年度支出绩效自评,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建设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报省财政厅、教育厅。

第十二条  各建设资金归口管理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部门)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积极配合省财政厅、教育厅开展的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在建设资金管理使用中,各单位(部门)应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

 

 

 

 

 

 

 

 

 

 

 

 

 

 

 

 

 

 

 

 

 

 

 

 

 

 

 

 

 

 

湖北工业大学学校办公室                  202311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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