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职能履行和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和《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校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学校国有资产包括学校运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拔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绩效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为: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国有资产使用的合理、有效、节约;建立和完善学校各项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实现学校国有资产工作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学校统一占有,资产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各级单位分级负责、有偿使用、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的统一协调管理,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由校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校领导兼任,委员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学校办公室、财务处、科技与产业处、审计处、监察处、研究生院、后勤管理处、教务处、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宣传部、基建处、图书馆、档案馆、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担任,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各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细则并组织实施,维护学校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合理配置、利用学校的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为学校事业发展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三)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建设,着力培养专门管理人才,建立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较高的资产管理专业队伍,不断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水平。
(四)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定期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情况。
第七条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学校办公室、财务处、科技与产业处、研究生院、后勤管理处、教务处、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宣传部、基建处、图书馆、档案馆、保卫处、学工部等为学校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其职责范围内的各类资产。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为一级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学校统一归口管理学校国有资产。具体职责有:1.负责拟定学校固定资产规章制度和工作细则,经学校批准后组织实施; 2.统筹协调学校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国有资产数据的统计、报告,负责学校存量资产的绩效管理;3.负责学校资产配置预算、资产购置、验收入库、账务管理、报废处置、资产清查、产权登记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4.办理学校国有资产预算、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5.对学校房屋资产分配、使用实施有效管理,负责学校房屋类资产的权证管理工作,代表学校对外处理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财务处:负责流动资产管理工作,协同资产管理部门完成学校国有资产年度报告。
科技与产业处负责知识产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管理和对校办产业资产监督管理。其他无形资产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按照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办法统一管理。学校办公室、教务处、宣传部等相关单位必须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的保护和监督,对学校无形资产的转让、收益权等实施有效监管,制止各类对学校无形资产的侵权行为等。
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学校非服务类经营性资产管理工作。
图书馆:负责学校图书类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各类图书资料(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提报各类图书资料购置计划、采购及日常管理工作。
后勤管理处负责公共建筑物、公共场所、教室等及其附属设施内外公共资产管理;水电设施管理;服务类经营资产管理;动植物管理。
保卫处负责学校国有资产安全保卫工作。
基建处负责土地日常管理及土地权证的登记、变更等管理。
档案馆负责档案、文物及陈列品的管理。
学工部负责学生宿舍及附属设施的管理。
第八条 校内各单位对本单位所占有使用的学校国有资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贯彻执行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确保占有、使用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避免资产闲置;办理本单位资产的增减变动手续,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并组织定期清查,做到账、卡、物相符;必须安排一名单位领导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配备专职(兼职)管理人员,责任到人。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部门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以满足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和各单位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及学生活动的基本需求为原则,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国有资产配置工作。国有资产配置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从严控制,厉行节约,不得超标。
第十条 学校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办公需要;难以与其他部门共享、共用相关资产;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在满足以上条件时,各单位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后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资产配置需求,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根据本单位发展需求,以资产存量为依据编制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并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年度配置预算组织实施。新增资产配置预算一经批复,除无法预见的临时性或特殊事项外,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学校审批程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没有履行相关程序的,一律不得购置。
第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购置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学校通过接受捐赠等方式取得的各类资产属于学校国有资产,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手续,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要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切实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对长期闲置或使用效益不高的资产,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在校内进行调剂。
第十五条 要做好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健全管理制度,建立资产使用各环节相互制约的内部控制流程,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
第十六条 要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使用绩效评价机制,依据资产管理与绩效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学校定期对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建立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学校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十七条 经批准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同时,必须加强可行性论证和法律审核,做好风险控制。各单位利用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由学校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八条 各单位未经审批一律不得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如有违反,学校收回已分配给违规单位使用的国有资产、严肃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酌情处理、处分。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校内资产使用单位不得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也不得为其它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第五章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与经营性国有资产
第二十条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行政、后勤服务等各项工作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国有资产。
第二十一条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主要方式有:(一)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二)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三)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作为注册资本,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或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四)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五)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二条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要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学校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对使用部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的基础。
第二十三条 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应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审核,转性资产额度在20万元以上的要进行项目论证。转性资产的额度在批量100万元以下报分管校长审批,批量100万元及以上、200万元以下报校长办公会审批,批量200万元及以上的报经党委党委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审查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的项目论证,履行国有资产投入的申报手续,办理委托经营手续,并负责对非校办企业的投资经营项目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学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不得将国有资产转为集体或私有资产。
第六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置换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学校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一)超标准配置或闲置的资产;(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权属转移的资产;(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需继续使用的资产;(六)由于被其他新技术代替或者已经超过了法定保护期限,造成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降低或者丧失的无形资产;(七)依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七条 待处置资产应当权属明晰,不存在产权纠纷。进行资产处置前,应经过论证、评估、鉴定,并按规定权限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具体权限和办理程序参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学校依据资产处置批准文件进行财务账目的调整。
第二十八条 校内各单位未经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无权对国有资产进行处置。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向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提交处置报告履行报批手续。资产处置形成的收入属国家所有,统一上交学校财务。
第二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处置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进行资产处置公示后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七章 收益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代表国家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享有收益权,并承担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监督责任。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用于经营性的各类国有资产坚持有偿使用原则,收取一定的国有资产占用费。收取的占用费主要用于学校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校内实行企业化管理单位使用的国有资产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则,即以其实际占用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按资产类别分别收取占用费:(一)占用固定资产的,按照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使用折旧年限收取折旧费;(二)占用学校资金的,按资金使用成本(参照银行同期利率)收取占用费;(三)占用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年摊销额收取占用费。以无形资产作价对外投资的,以其所占股份享有收益权。
第三十三条 对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作经营性国有资产从事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的,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投资额占被投资企业的份额,收取投资收益。
第三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须按照与租赁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收取租金收入。
第八章 资产评估与清查
第三十五条 学校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定和估算。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一)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出租国有资产;(三)整体或部分改制为企业;(四)合并、分立、清算;(五)确定涉诉资产价值;(六)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七)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对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权属变动行为,报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第三十七条 学校资产清查工作按照上级部门要求进行,其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查、账务管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资产清查:(一)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四)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五)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六)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除前款第(一)项情形外,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和相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第九章 资产信息与绩效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并将资产管理信息作为资产绩效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 学校应对其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状况,按照上级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定期做出报告,包括年度决算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等。学校的资产状况是学校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报告内容应当完整、信息真实、数据准确。
第四十一条 学校逐步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和考核体系,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规范可行的方法、标准和程序,真实地反映和评价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
第四十二条 学校进行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的目标是通过总结经验、查漏补缺、完善制度等方式提高学校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更好的为学校事业服务。
第十章 监督检查和奖惩
第四十三条 学校内部各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义务和责任管好用好国有资产,依法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学校要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规定建立起单位内部监督与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全方位监管体系。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视情节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配置、处置国有资产的;
(二)对可调剂的国有资产不服从调剂的;
(三)擅自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
(四)擅自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担保等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实施政府采购的;
(六)隐瞒、截留、挤占、坐支、挪用国有资产收益的;
(七)未按照规定实施资产登记、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的;
(八)未按照规定编报资产统计报告或者不执行资产信息公开等制度的;
(九)其他利用国有资产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第四十五条 对维护学校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取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将予以表彰和奖励。应予奖励的情形有:
(一)积极开展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
(二)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勇于创新,运用和推广新技术,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或节约学校管理成本和费用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三)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同违反国家、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及侵占、损毁国有资产的行为作斗争,使国有资产避免或减少损失而表现突出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均依照本办法执行;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单位,同时按照企业财务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学校出资企业改制上市、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国有资产管理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湖北工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湖工大资〔2009〕2号)同时废止。
湖北工业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6年11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