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工大学〔2015〕3号
校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湖北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修订)》经校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湖 北 工 业 大 学
2015年8月7日
湖北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创建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湖北工业大学普通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生。
第三条学生违法或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之一的纪律处分: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四条各种处分的适用原则:
(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适用于错误较轻、影响不大,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错误行为;
(二)记过处分适用于错误较重,造成一定不良影响和较严重后果的错误行为;
(三)留校察看处分适用于错误严重,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错误行为。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改正表现,可按期解除察看。有突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解除察看,但提前期不得超过半年。解除察看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提出建议,交学生工作处审查后,送分管校领导审批。在察看期间违纪违法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于将毕业的学生,若从处分文件签发之日至其毕业之日不足半年,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待一年察看期满后,受处分学生持工作单位对其的鉴定回校办理解除察看及毕业等有关手续。
(四)开除学籍处分适用于错误极为严重、影响恶劣,造成极为严重后果的错误行为。
第五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
(一) 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 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行政拘留期间记旷课),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 被处以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治安者:
(一) 经教育有改过诚意和实际行动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 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打架斗殴、敲诈勒索、威胁、侮辱他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尚不够司法处理的按下述规定处理:
(一) 对在偶发冲突中的当事者,根据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二) 对在群体偶发冲突中的主要组织者,根据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
(三) 同学之间发生纠纷,不通过组织解决处理者:
1.当事人事后打击报复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邀约本校学生以“评理”、“调解”为名对他方当事人进行威胁、侮辱、敲诈勒索、殴打的,给予邀约者和应邀者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邀约或者指使校外人员对他方当事人进行威胁、侮辱、敲诈勒索、殴打的,对邀约指使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凡持械打架斗殴者,依照上述条款加重一级处罚;
5.有辱骂、威胁等侵害学校教职员工人身权利行为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殴打教职员工的,根据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偷窃、诈骗公私财物或破坏公共财产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和赔偿损失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 价值在500元(含)以下者,视价值与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含)以内者,视价值与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视价值与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两次及以上盗窃者,不论价值大小,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于主动交待错误并退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者,可酌情从轻处罚。
(二) 两人以上(含两人)合伙偷窃、诈骗公私财物或破坏公共财产,对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从重处分;对起次要或辅助作用者,按合伙偷窃、诈骗或损坏的实际价值,参照第一款给予处分;对于被胁迫、诱骗的参与者,根据认错态度,比照起次要作用者从轻或免予处分。
第九条破坏学校教学、实验、管理和生活服务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条侵犯他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危害公共安全者,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 侵犯他人住所、工作场所,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 非法扣留、冒领和毁弃他人信件(含拆阅)、包裹、汇票或其它邮件者,视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 恐吓、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 蓄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诽谤、侮辱他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 投放有毒、有害物质,蓄意伤害他人身体,或危害公共安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 敲诈、勒索、抢劫、抢夺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 冒用学校名义,侵害学校利益,损毁学校名誉,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组织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二条吸毒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在学生寝室留宿异性者,在异性寝室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五条有伪造、涂改证件、证明、协议等行为,视其目的和所引起的后果,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参与非法传销、组织或胁迫、欺骗、诱使他人参与传销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违反教学管理规定,无故旷课者:
(一) 三天以上,五天(含五天)以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 五天以上,十天(含十天)以内,给予记过处分;
(三) 十天以上,十四天(含十四天)以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 连续十四天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多次旷课,天数累计计算。请假逾期未归者,自逾期之日起计算旷课时间。擅自离校者,自离校当日计算时间。
第二十条在科研活动、撰写论文、报告、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过程中,以抄袭等手段剽窃他人成果者,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发布相关代考、代写论文,买卖论文、作业等信息者,或有其他扰乱学校教学秩序、损害校风学风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