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切实落实国家资助政策,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以相关部门核定的信息和学生家庭真实经济状况为基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四条 本办法认定结果作为学生申请各类资助的依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由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以党委(党总支)副书记任组长、辅导员、班导师代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和审核。
第七条 各班级成立以班导师任组长,班(团)干、普通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5人,其中普通学生代表人数应合理配置,具有代表性。
第八条 认定工作组和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学院和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设为三档,即一般困难学生、困难学生和特别困难学生。
第十条 认定采取家庭经济测评分值、民主评议测评分值、学院综合意见分值按70%、20%、10%的权重综合测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其中,家庭经济测评分值由申请学生根据《湖北工业大学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测评指标体系》(附件1)自行测评,学生需同时提供相关测评项目的证明材料以作支撑。
第四章 认定对象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对象为在籍在校学生,包括以下7类:
(一)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有家庭成员是低保对象)学生;
(三)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供养学生;
(四)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五)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六)经残联部门确认的残疾学生;
(七)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扶贫部门监测的边缘户(边缘易致贫户),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疫情)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低收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章 认定办法
第十二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秋季学期进行一次。由学校组织学生填写《湖北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简称《确认表》,见附件2)或《湖北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简称《申请表》,见附件3)。其中,对一年级新生和未认定的其他年级家庭突遭变故致贫的学生进行系统性认定;对其他年级已经认定的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复核认定,原则上,如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无显著变化的原认定档次不变,因家庭突遭变故等原因造成经济程度有变化的按第十六条所述步骤开展调整认定工作。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认定工作组、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三条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至六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通过信息比对确认。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在籍在校学生信息与“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信息进行比对,比对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分发到相关学院。已报到新生在学籍未完成注册前,由学院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家庭情况登记,先按照学生登记情况开展认定工作,学籍完成注册后,将学生登记情况与“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信息进行比对复核确认。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第七类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下同)自愿提出认定申请,填写《申请表》。由学生本人对《申请表》中所填写家庭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学院、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定比例抽查。在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学生的选择,保护学生的自尊和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十五条 在每年秋季集中开展认定工作后,因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影响入学的学生,可及时提出认定申请,学校将及时予以认定。
第六章 认定程序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五个环节。
(一)提前告知
学校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或确认
1.对经信息比对确认的一至六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学生或监护人逐一发放《确认表》,并指导填写。
2.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认定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学校认定
对经信息比对确认的学生,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档次一般为特别困难,可依据实际情况调整困难档次;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按以下程序开展:
1.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收取学生填写的《确认表》或《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组织申请学生根据《湖北工业大学学生家庭情况测评指标体系》如实测算家庭经济情况分值(最高分100分),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结合武汉市当年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客观公正地开展民主评议,初步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档次,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2.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根据申请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测评值、民主评议测评值、学院综合意见分值,综合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审核班级认定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及认定档次。
(四)结果公示
学院认定工作组将审核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学院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即时撤回信息。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如师生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及时核查异议情况,若情况属实,应及时回应和做出调整。
(五)建档备案
学院认定工作组将公示后的各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上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核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连同《确认表》或《申请表》等材料一并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七条 对于符合认定基本条件但自愿放弃认定的学生,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进一步讲明资助政策,帮助消除顾虑,实际评估学生家庭经济变化情况,积极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对坚持放弃的,要做好登记,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签字确认后,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取消认定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且屡教不改的;
(三)学生或监护人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承诺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四)学生日常消费明显高出本校学生整体水平,经常使用高档奢侈品或者进行高消费的;
(五)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形的。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采取多种方式多途径开展资助诚信教育活动。
第二十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认定工作组不定期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大数据分析、电话访谈、信函索证、实地走访等方式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即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收回已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加强校、院两级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规范学生资助信息管理流程和使用权限,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有关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以及临时困难补助等方面给予优先资助,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全日制研究生参照此办法进行,具体由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授权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原《湖北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湖工大学〔2018〕8号)同时废止。
附件:1.湖北工业大学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测评指标体系
2.湖北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
3.湖北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附件1
湖北工业大学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测评指标体系
一级 指标 |
二级 指标 |
主要观测点 |
参考 权重 |
备注 |
学 费 情 况 |
1.1学费标准 |
4000元(含)以下 4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 8000元(含)以上 |
0 2 5 |
必选 |
学 生 生 源 地 |
2.1 东部地区 |
东部地区的县市 东部地区的村镇 东部地区的国家级贫困地区 |
1 3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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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中部地区 |
中部地区的县市 中部地区的村镇 中部地区的国家级贫困地区 |
2 5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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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西部地区 |
西部地区的县市 西部地区的村镇 西部地区的国家级贫困地区 |
4 10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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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生 家 庭 情 况 |
3.1 家庭双亲情况 |
单亲家庭(因父母离异——监护人为父亲) 单亲家庭(因父母离异——监护人为母亲) 单亲家庭(因父母离异——监护人为其他人) 单亲家庭(因一方亡故——监护人为父亲) 单亲家庭(因一方亡故——监护人为母亲) 单亲家庭(因一方亡故——监护人为其他人) 关于单亲家庭学生抚养费支付其他情况 |
2 4 6 4 10 12 4 |
其他情况的参考权重为0~4 |
3.2家庭经济类型 |
父母都务农 父工母农 母工父农 父母都工作 母亲工作——父亲下岗 父亲工作——母亲下岗 父母双方下岗且都未再就业 父母双方下岗其中一方已再就业 关于家庭经济其他情况 |
6 2 4 0 4 2 6 4 2 |
其他情况的参考权重为0~2 |
3.3 父母健康状况 |
父母身体状况良好 父亲身体状况偏差 单亲父亲身体状况偏差 母亲身体状况偏差 单亲母亲身体状况偏差 父亲身体状况极差 单亲父亲身体状况极差 母亲身体状况极差 单亲母亲身体状况极差 |
0 4 6 2 8 8 12 6 10 |
可多选 |
3.4 父母身体状况 |
父母都是残疾人 父亲残疾人 单亲父亲残疾人 母亲残疾人 单亲母亲残疾人 |
10 5 8 3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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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父母年龄情况 |
父母壮年 父50岁(含)或母45岁(含)以下 父母年迈 父51岁~60岁 父61岁~70岁 父71以上 母46岁~55岁 母56岁~65岁 母66岁以上 |
0 2 3 4 1 2 3 |
可多选 |
3.6 家庭赡养(外)祖父母情况 |
赡养祖父 赡养祖母 赡养外祖父 赡养外祖母 (外)祖父(母)身体状况良好 (外)祖父(母)身体状况较差 |
2 2 2 2 0 4 |
可多选 |
3.7 家庭成员(哥哥或姐姐) |
哥哥或姐姐在学 哥哥或姐姐务农 哥哥或姐姐打工 哥哥或姐姐正式工作 哥哥或姐姐身体状况较差(含残疾人) 关于哥哥或姐姐其他情况说明 |
3 1 0 0 4 2 |
可多选,其他情况的参考权重为0~2 |
3.8 家庭成员(弟弟或妹妹) |
弟弟或妹妹辍学(18岁以下) 弟弟或妹妹在读初中或小学 弟弟或妹妹在读高中 弟弟或妹妹在读大学 弟弟或妹妹身体状况较差 弟弟或妹妹是残疾人 关于弟弟或妹妹其他情况说明 |
6 2 3 4 2 4 2 |
可多选,其他情况的参考权重为0~2 |
加 分 情 况 |
4.1 学生家庭经济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生活无保障 |
如洪涝、雪灾、旱灾、地震等 |
3~5 |
视情况确定加分值 |
4.2 学生家庭成员中有长期患重病的,正在治疗 |
如白血病、尿毒症、癌症等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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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学生家庭有突发事件 |
近期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
3~5 |
视情况确定加分值 |
4.4 学生家庭欠债情况 |
因上学、治病、突发事件致使借外债万元以上的 |
5~10 |
视情况确定加分值 |
附件2
湖北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
学院:专业:班级:
学生 本人 情况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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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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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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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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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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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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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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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 : 城镇□ 农村□ |
1.建档立卡家庭学生 □ |
2.低保家庭学生 □ |
3.特困供养学生 □ |
4.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
5.烈士子女 □ |
6.残疾学生 □ |
详细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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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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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 父母 或 监护人情况 |
姓 名 |
年龄 |
与学生 关系 |
工作单位 |
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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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确认 |
确认内容: 1.已对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知晓 □ 2.表中填写信息真实无误 □ 3.是否愿意确认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愿意 □ ; 放弃 □ 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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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由建档立卡家庭学生 、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等六类学生填写,填写了此表不用填写《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附件3
湖北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学院:专业:班级:
基本情况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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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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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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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 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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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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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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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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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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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通讯信息 |
详细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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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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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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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情况 |
姓 名 |
年龄 |
与学生 关系 |
工作(学习)单位 |
职业 |
年收入(元) |
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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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家庭经济 状况有关信息 |
家庭人均年收入:元。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家庭欠债情况:。 其他情况:。 |
个人承诺 |
承诺内容: |
学生本人(或 监护人)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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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由“建档立卡家庭学生 、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六类学生之外学生填写。
2.承诺内容需本人手工填写“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写资料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湖北工业大学学校办公室 2020年9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