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助学金)的评选工作,保证评选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激励学生奋发向上,成长成才,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在校本科学生。
第二章 组织和领导
第三条 学校成立湖北工业大学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分管校领导、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财务处、监察处、团委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各学院党委副书记组成,负责学校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学院成立相应评审工作小组,成员由学院党委副书记、辅导员、班导师及分团委、学生会人员组成,负责组织本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选推荐工作。
第三章 国家奖学金奖励原则和标准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具备正式学籍;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要求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上学年学习成绩班级排名第一,考试无不及格科目,并且综合素质测评班级排名第一;
2.上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在班级前30%以内,并且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同等条件下获得国家级、省级竞赛奖项或先进个人称号,按奖励或荣誉级别优先考虑。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原则和标准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具备正式学籍;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综合素质测评班级排名前30%;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同等条件下勤学励志事迹突出者优先考虑。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章 国家助学金资助原则和标准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的助学金。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为: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具备正式学籍;
(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
(六)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上学年综合素质测评班级排名前60%,并且上学期考试不及格科目不超过2门。
同等条件下重点考虑烈士子女、孤残学生、少数民族特困学生,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学生。
原则上,对于上学年综合素质测评不在班级排名前60%或上学期考试不及格科目超过2门的少数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特困学生,在满足上述前5个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一等每人每年4000元、二等每人每年3000元、三等每人每年2000元。
第六章 特殊班级学生国家奖助学金评选推荐原则
第十三条 学校将创新班等特殊学生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推荐名额全部分配到各学院。各学院在决定创新班等特殊班级学生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名额时应至少相对普通班级增加1个推荐名额,在决定国家助学金推荐名额时视该班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自行决定。
第十四条学校将校企合作班等特殊班级学生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推荐名额全部分配到各学院,接受原班级和校企合作班级双重管理的学生在原班级进行评选推荐,完全脱离原班级管理的校企合作班视为新班级给予推荐名额,其学生在新班级进行评选推荐。
第七章 申请和评审
第十五条 国家奖助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两者不能同时获得,但可兼得国家助学金。
第十六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必须遵循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确保最符合条件的学生获得奖励和资助。
第十七条 国家奖助学金申请评审程序:
(一)各学院根据本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学院评审细则,评审细则要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告;
(二)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相应申请表;
(三)各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根据学生申请情况组织初评,按照学校下达的名额进行评选推荐,并在学院内进行公示,评选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处);
(四)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各学院推荐上报的学生进行复审,确定最终人选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校内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领导审定;
(五)校领导审定后,将相关材料报送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汇总后报教育部审批。
第八章 发放、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国家奖助学金的发放由学生工作部(处)会同财务处组织实施。资金发放前,由校学生奖助管理中心再次核对学生学籍、银行账户等信息确保资金发放准确无误。奖助资金拨付到校后,由财务处及时足额发放给获奖受助学生本人银行卡内。
第十九条 由学生工作部(处)向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将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获奖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条严禁让非获奖受助学生平分奖助学金或截留充作班费等违规行为,如发现此类情况,将取消相关学生获奖受助资格,并追究有关工作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校相关部门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上述三项奖助经费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执行,原《湖北工业大学国家、省政府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湖工大学〔2011〕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