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奖励处罚办法
湖北工业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及违规处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6-10-21

湖北工业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及违规处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宿舍正常的生活学习秩序,建设安全、文明、舒适、和谐的宿舍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湖北工业大学本(专)科学生管理规定》和《湖北工业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国际学生,以及其他经学校批准入住学生宿舍的各类人员(以下统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工作部(处)宿舍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宿管中心”)是全校学生宿舍的责任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学校有关决策和任务,按规程统筹调配宿舍资源、管理维护设施设备、建设宿舍文化、服务入住师生等,积极营造良好的学生宿舍育人环境。

第二章  住宿管理

第四条  学生住宿由宿管中心依据上级和学校相关规定按普招录取名册统一安排。非在籍在册各类人员严禁擅自入住学生宿舍,如特殊原因确需入住,须由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单位(部门)审核、学生工作部(处)批准后,由宿管中心统筹安排调整。

第五条  学生须按分配的宿舍住宿,不得私自调整、强占空余房间或床位。因特殊原因需调整住宿,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学生工作部(处)批准后,由宿管中心统筹安排调整。未经家长同意和学校批准,学生不得私自在外居住。

第六条  学生不得私自出租、出借床位,不得私自调换或加装门锁,不得将宿舍门锁钥匙、密码、感应卡片等转借泄露给非本宿舍人员使用,不得留宿非本宿舍人员。未经允许,严禁串访异性宿舍。

第七条  学生因中途出国学习、休学或参军入伍等原因暂时离开学校的,须持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等相关部门证明到宿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不得擅自转让床位。

第八条  学生毕业、退学或转学等终止学籍后,应在三日内搬出学生宿舍。因特殊原因确需滞留的,须按第五条相关程序办理申请,滞留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周。

第九条  宿管中心可根据学生实际需求及学校工作安排适时调整学生住宿,相关学生须按学校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住宿调整与搬迁工作。

第三章  秩序管理

第十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宿舍管理制度,主动配合和服从宿管中心及宿舍管理人员的管理,共同维护学生宿舍的正常秩序。

第十一条 学生宿舍楼实行24小时门禁管理,学生出入宿舍楼应经过相关指定身份验证通道;非本楼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出入学生宿舍楼,因特殊原因确需进入学生宿舍楼的须提前申请报备、凭个人有效证件登记、核实批准后方可出入。

第十二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生宿舍作息制度,按时归寝。严禁学生夜不归宿,晚出、晚归者应主动履行批假报备、验证登记等手续。

第十三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在学校明确规定的作息时间及晚熄灯时段,不得在宿舍区域进行吹拉弹唱、高声喧哗、嬉戏打闹等任何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和休息的活动。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国家计算机网络管理和校园网络管理有关规定,养成良好的、文明的上网习惯,严禁非法定信道进行国际联网;严禁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严禁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十五条  在宿舍区域内,严禁聚众打牌、打麻将;严禁参与涉黄、涉赌、涉毒等违法活动;严禁酗酒、起哄闹事、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摔砸物品等行为;严禁打球、踢球、滑旱冰、练杠铃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活动。

第十六条 在宿舍区域内,严禁私自开展任何经营性活动;未经许可,不得在宿舍楼内张贴、涂抹海报、摆放宣传板、发放传单等。

第十七条  在宿舍区域内,严禁开展校园贷、非法集会、非法游行、传销、推销及破坏国家网络信息安全等违法违规活动;严禁开展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

第十八条  在宿舍区域内,严禁传播淫秽物品以及宣扬封建迷信、暴力血腥等不健康的书刊、图画、音视频等资料。未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任何人员不得在宿舍区域内开展自媒体直播、录播等活动。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维护学生宿舍安全,发现可疑情况或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宿管人员或学校保卫处,学生严禁擅自拆卸、维修安全设备设施。

第二十条 在宿舍区域内,严禁吸烟、燃烧物品、燃放烟花等行为;严禁存放、使用打火机、煤炉、酒精炉、卡式炉、煤气罐、蜡烛、蚊香等任何明火器具;严禁存放、使用任何未经3C认证的“三无”设备产品。

第二十一条 在宿舍区域内,严禁存放、使用热得快、电热毯、电炉、电饭煲、电热杯(锅)等具有发热功能的电器设备;不得使用阻性功率超过500瓦的非发热功能电器设备。电吹风、卷发棒、直板夹等日常生活必需且具有发热功能的电器设备严禁在宿舍内使用,须在指定地点或场所规范操作。

第二十二条 在宿舍区域内,严禁向窗外抛掷垃圾或其他杂物等高空抛物行为;严禁在窗台、窗外堆放花盆、拖把等未做固定处理的物品,杜绝高空坠物现象;严禁攀爬宿舍门、窗、阳台及楼顶。

第二十三条  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法律明令禁止私人持有的枪械、弹药、管制刀具、电动车电池等带入宿舍区域。严禁在宿舍区域以任何形式为电动自行车、电动平衡车等充电。

第二十四条 严禁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及器材;严禁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严禁在宿舍区域及周边,乱停乱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乱拉绳索、随意堆放杂物或私人物品,占用、堵塞、封闭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主动强化安全防范意识,严禁在宿舍内私接乱拉电线、网线,不得在床上使用插排、充电器、充电宝、电风扇等电器设备,避免电器长时间运转不休息及充电器、适配器等空载运行。要定期检查电线、排插等,电器要放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地方,防止线路受潮。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自觉节约用水、用电,要养成人走断电断水好习惯,离开宿舍要将用电设备(含充电器、接线板等)的插头从插座上拔除,关好门窗、锁好房门。寒暑假等长假期间,须将贵重物品寄存或带离,按要求对宿舍门窗贴封条。

第五章  设施与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爱护宿舍内公共设施和公有财物,不得擅自移动、改装公共设施,不得改变其原有布局与用途,不得损坏和拆卸宿舍内公共设施和公有财物,造成损坏的须照价赔偿。

第二十八条  宿管中心对宿舍内公共设施实行台账管理、逐一登记建卡,学生入住、调换或退宿时,须按要求办理设施验收、交接等手续。因个人原因造成公共设施遗失、损坏的,由直接责任人赔偿;无法明确责任人的,由本宿舍全体学生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爱护宿舍园区室内外环境,不得损毁花草树木、损坏绿化设施;不得在宿舍屋顶墙壁、家具家电、门窗等表面刻写、涂画、张贴各类标识。发现宿舍门窗、门锁损坏或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及时报修。

第三十条 学生应定期打扫宿舍卫生,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每周四下午为学校固定的宿舍卫生大扫除时间,全校学生应统一对宿舍内及责任区域进行彻底清洁,宿管中心及各学院应定期开展学生宿舍内务检查评比。学生毕业离校应保持宿舍干净整洁、设施设备完好。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保持良好卫生习惯,不得随地吐痰,不得乱扔废弃物品;宿舍内垃圾实行袋装化管理,不得在宿舍门口堆放垃圾,由学生自行分类投入楼下指定垃圾桶内;学生应主动维护宿舍出入口、走廊、楼梯、厕所等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

第三十二条 在宿舍区域,严禁携带、逗遛或饲养猫、狗、鸟等各类宠物、动物,严禁种植养殖大型盆栽植物。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处理,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四条  对尚未构成违反本规定行为事实的苗头性问题,由涉事学生所在学院及时了解情况,进行必要的谈话提醒、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等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三十五条  对可能违反本规定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学校、师生利益的行为,由涉事学生所在学院作为直接责任单位进行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作出事实认定;同时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提出处理建议,报请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给予相应处理:

(一)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由学院对涉事学生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等处理。

(二)违规行为情节较重的,参照《湖北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处分程序,由学院给予涉事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处分期内取消涉事学生的各级各类评奖评优、团学干部选任、党团推优等资格。

(三)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按照《湖北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处分程序,由学校给予涉事学生警告及以上处分,并按本条第二项取消相关资格。中共党员还应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处分决定存入个人档案。

(四)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违反本规定中明令禁止性条款的;

(二)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调查人员的;

(三)涉及多种违规行为或在受处理期间又出现违规行为的;

(四)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应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可以从轻处理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同时有两种及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违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并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

第三十九条  宿管中心或学院发现学生违规行为后,应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并当面告知当事人违规事实与申辩权利。当事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具体参照《湖北工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学校提倡和鼓励学生民主参与“一站式”学生社区宿舍管理,同学间应平等相待、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共同创建安全、和谐、文明的宿舍环境。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原《湖北工业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湖工大学〔2018〕11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Copyright  2019  湖北工业大学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All Rights Reserved

单位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南李路28号  邮编:430068   技术支持:西安博达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