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业大学“十佳毕业研究生”评选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表彰我校品学兼优、表现突出的毕业研究生,树立努力学习、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甘于奉献的学生典型,充分发挥优秀学生的示范引领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十佳毕业研究生”在每年毕业季前夕开始评选,从校级优秀毕业研究生中遴选产生。
第三条 评选类别及条件
(一)学术科研先进典型
学习成绩优异;论文及科研成果丰硕,在核心期刊发表高质量论文多篇;学科竞赛成绩突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项若干。
(二)创新创业先进典型
创新创业项目具有一定规模,形成一定社会影响,对社会经济发展有一定贡献。
(三)升学留学先进典型
勤奋学习、学业上有所突破,录取为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到国外工作或到国际组织任职等学生典型。
(四)公益服务先进典型
在社会公益、组织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在师生中产生积极、显著影响或为学校争得了荣誉;响应国家号召,志愿服务西部,服务基层先进典型。
(五)其他类别先进典型
经由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类别先进典型。
第四条 名额
学校设立“十佳毕业研究生”评选名额为十名。
第五条 评选程序
(一)申报
优秀毕业生依据评选条件,采取个人报名、导师推荐的方式在学院申报,并填写《湖北工业大学 “十佳毕业研究生”申报表》。
(二)学院评审
学院组成评审小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评选条件严格审核,优中选优,评选出“十佳毕业研究生”推荐代表(具体推荐指标以每年通知为准),推荐人员名单及其事迹材料须在学院范围内公示3天以上,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三)学校评审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对各学院上报的“十佳毕业研究生”推荐代表资格和材料进行审核,组织召开评审会,根据个人获得荣誉情况和个人事迹情况评出最终的“十佳毕业研究生”,经公示并报学校审批同意后发文表彰。
(四)表彰奖励
对获得“十佳毕业研究生”荣誉称号的同学,给予2000元奖励,同时在研究生毕业典礼上进行表彰。
第六条 各学院要高度重视评选工作,将“十佳毕业研究生”评选作为研究生离校教育的重要环节,确保把事迹突出、师生认可、能够反映学校人才培养水平的毕业生先进典型遴选出来。
第七条 各学院评审过程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限定指标评选推荐人选并在本单位公示,广泛听取师生意见、接受监督。对于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评选资格。
第八条 各学院要重视工作宣传,认真凝练毕业生先进事迹, 把评选过程作为优秀学生的风采展示和事迹宣传过程,把优秀典型和先进事迹转化为学生全面发展、奋发进取的强劲动力,充分发挥评选工作对学生成长成才的教育引领作用。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