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授予基本要求
8-43-2授予学士学位基本要求
发布时间:2025-07-01




湖工大202542




关于印发《湖北工业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湖北工业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业经校领导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湖北工业大学

                       2025525



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学位质量,促进人才成长,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 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学位〔1991〕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仅适用于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授权专业和授予类别办理。

第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遵循“坚持标准、规范程序,公开公正,严格审核”的原则。

第五条 本科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教务处教学督导与评估中心负责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日常事务国际学院负责来华留学本科生学位授予工作的日常事务;各学院具备学位评定职能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核本单位本科毕业生的学业成绩和学位授予的相关材料。

 应届普通本科毕业生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遵守校纪校规,品行端正。来华留学生须知华友华,遵守中国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社会秩序。

(二)接受本科教育,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通过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答辩等毕业环节审查,取得毕业证书。

(三)全部课程(含实践环节)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2

(四)在校期间,非英语专业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在425分及以上;英语专业的全国大学英语专业四级考试成绩在60分及以上;艺术类专业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在356分及以上(其他学习非英语语种的学生参照以上标准执行。例如学习日语的学生须达到大学日语四级或N2水平,其中艺体类专业学生达到大学日语三级或N3水平)。

其中,母语为民族语言(如藏语、蒙语、维吾尔语等)且高考时以民族语言考入我校的少数民族学生的英语水平可不作要求。运动训练专业学生的英语水平可不作要求。来华留学本科生以中文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包含汉语国际教育专业),毕业生的中文水平考试(HSK)需达到五级水平;来华留学本科生以外语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毕业生的中文水平考试(HSK)需达到四级水平。

在具备第六条第一、二款所述条件的前提下,毕业时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获得获奖当年《湖北工业大学学科竞赛指南》中A类赛事省级一等奖及以上奖励且个人排名前三(第一完成单位须为湖北工业大学)。

(二)在校期间,以湖北工业大学为第一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或校内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B类及以上学术论文一篇,学术论文类别根据《湖北工业大学科研项目及成果分类与认定办法》认定,论文需见刊或有接收证明

(三)在校期间,申请并获得授权发明专利的(第一发明人必须为学生本人,且由学生本人原创,专利权人仅为湖北工业大学)

(四)毕业当年考取国内研究生或经过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大学的研究生。

(五)毕业当年考取公务员正式录用

(六)毕业当年应征入伍含退役大学生或参加“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村官”等国家基层项目

(七)其他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情况。

其中,参加西部计划情况由团委认定;考取研究生或公务员、三支一扶、出国攻读学位等情况由招生就业指导处认定;参军入伍含退役大学生由学生工作部)、武装部认定;论文发明专利学科竞赛由教务处教学督导与评估中心认定。

第八条 来华留学本科生在具备第六条第一、二款所述条件的前提下,毕业时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获得获奖当年《湖北工业大学学科竞赛指南》中所列赛事省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且个人排名前三  

(二)在校期间,以湖北工业大学为第一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或校内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B类及以上学术论文一篇,学术论文类别根据《湖北工业大学科研项目及成果分类与认定办法》认定,论文需见刊或有接收证明

(三)在校期间,申请并获得授权发明专利的(第一发明人必须为学生本人,且由学生本人原创,专利权人仅为湖北工业大学)。

(四)毕业当年被录取为国内(外)硕士研究生。

(五)毕业当年被境内外上市的中国企业正式录用。

(六)其他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情况。

其中,论文发表、专利、毕业论文由各学院具备学位评定职能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录取研究生、学科竞赛等由国际学院认定。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补授学士学位:

(一)应届但未达到毕业要求以结业离校的,在最长修业年限内返校通过补考、重修(含毕业设计、论文)达到毕业要求,在准予毕业的同时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补授学士学位。获得学士学位的时间按照实际日期填写。

(二)应届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但仅因第条第三、四款所述原因未获得学士学位的,在毕业当年返校通过补考(含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或专业英语四级考试)、重修达到相应要求后,授予学士学位。获得学士学位的时间按照实际日期填写。

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在校期间辅修专业达到毕业要求,且主辅修专业不属于同一学科门类的,学校可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辅修专业学士学位不可补授。

第十一条 普通全日制本科修读年限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超过最长修业年限者不授予学士学位;毕业当年未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十二 学士学位(含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凡具备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由学生本人申请,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照本细则严格审核有关材料,并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学院对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须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学院向教务处(教学督导与评估中心)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三)教务处(教学督导与评估中心)对各学院报送的学生名单进行复核、汇总后,提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定。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对符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授予学士学位,并由学院告知学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五)学校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颁发学位证书,并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报送学位授予信息。

第十三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如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相关学籍管理部门组织核实学习过程、户籍、学证书、图像等信息后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证明书由教务处(教学督导与评估中心)负责办理。学位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二)在本科学习期间,因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三)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者。

(四)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或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十五条  因考试作弊或因其他原因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在毕业前没有再次违反校纪校规且毕业时已解除处分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可授予学士学位,否则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  对于已获得学士学位(含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如发现并认定其有第十条所列情况,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销其获得的学士学位(含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十 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或对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有异议的,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对公示名单有异议者,应在公示期内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诉或投诉,并提供书面报告和相关证据。

(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诉或投诉报告及其相关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后,如果认为异议成立,提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示;如果认为异议不成立,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异议者。异议者如不同意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回复意见,可直接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或投诉。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异议者提出的申诉或投诉,决定同意授予学士学位或撤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十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是否授予毕业生学士学位具有终审权。

第十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教学督导与评估中心负责解释。原《湖北工业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湖工大教〔201888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北工业大学普通本科学士学位(辅修专业学位)申请表

















湖北工业大学学校办公室               2025525日印发


附件

湖北工业大学普通本科学士学位(辅修专业学位)申请表


联系电话




英语考试(CET4TEM4)成绩


平均学分绩点


申请原因:




申请人签字:

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字: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意见: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人签字(学院公章):

说明:本表一式两份,分别由教务处学籍管理办公室和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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