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业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优良学风,维护学术诚信,规范学术行为,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湖北工业大学师生员工和所有以湖北工业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单位和人员。本细则所称的学术不端行为是指适用于本细则的所有人员,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和组织机构
第三条 在各类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术规范;在各类国际学术活动中,应遵守相应的国际规范和惯例。
(一)在进行学术评价时,遵循公正、客观、全面、准确的原则。
(二)学术研究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引用他人成果时应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注明转引出处。
(三)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对研究成果负责,合作研究的主持人对研究成果负主要责任。
(四)对于应该经过学术界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须在论证完成后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向新闻媒体公布。
(五)在教学、科研及相关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第四条 构成学术不端的行为有: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行为;
(二)伪造与篡改学术成果:在自己的研究成果中,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或调研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等行为;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者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八)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六条 校纪委、监察处、校学术委员会和所在学院教授委员会均可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学术不端行为的评估、调查,并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必要时成立独立的调查组。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评估学校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方针和政策,审查并认定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仲裁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争议,并向学校管理部门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二)在发现有学术不端行为或接到相关举报后,应及时召集会议,讨论并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程序。
(三)根据需要邀请相关学科专家组成临时调查组,具体负责该学科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与鉴定。
(四)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必须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校学术委员会有权要求学校相关单位(部门)和当事人提供证据,以便得出客观公正的结论。
(五)校学术委员会的结论仅限于学术范畴。具体处分事宜,皆应通过法律或行政程序。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八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九条 受理机构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协同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调查评估。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
第十条 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学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校学术委员会应当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可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但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也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具体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确定。
调查组成员应当不少于3人,必要时应包括校纪委、监察处指派的工作人员,也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
第十三条 调查组的成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十五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七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十八条 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承担的责任。
第十九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四章 认定和处理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听取调查组的汇报。
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或者授权专门委员会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依职权作出处理或建议学校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建议之后加上:对违反党纪的中共党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应当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 学术处分和行政处分决定须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建议之后加上:党纪处分决定须经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
处分决定书应送达被举报人。
第二十三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学校人员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学校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五章 复 核
第二十五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应当交由校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