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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业大学校园门禁及机动车收费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8-07-15

第一条为了规范校园门禁及机动车收费工作的财务工作,加强收费工作财务管理,根据《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湖北省高等院校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湖北工业大学机动车通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交通门禁ETC收费管理工作。学校交通门禁ETC窗口收费由保卫部(处)组织安排人员落实。所收费用全额上缴学校财务。

第三条 交通门禁收费严格按照湖北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并按照要求公示、公开。

第四条 外来车辆通行停放校园,按照《湖北工业大学机动车通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实行免费或收费。对应收费车辆,不得多收、少收或漏收,不得随意免收。特殊或意外情况未收费的,收费员须作好详细记录并上报,当班保安要签字证明。

第五条 收费人员收取车辆通行费,必须出具同等金额的税务票据。税务票据由保卫处办公室统一到财务处领取,并加盖学校收费专用章。

第六条保卫处建立健全收费票据领取、使用、保管的管理制度,并做好台账记录。

第七条 每天14:30、22:00前,收费员应清理好各自的账目,交接班时,必须对账目、钱票进行自查。保卫处每天安排专人负责收取款项时,须钱(票)、账相符。如有特殊情况导致账目有出入的,承担收费管理的负责人要核实并签字说明情况。

第八条除领用的备用金外,收费员所收现金必须当天、当班上交,严禁私自带离岗位。保卫处安排人员将所收现金汇总并核实后,作好台账记录,并以“停车服务收费”名目及时缴入学校财务处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九条每天缴款的银行回单(现金缴款单)由保卫处办公室统一保管,每周五将回单汇总后,由专人到学校财务处办理入账手续。

第十条保卫处分管领导每天须检查核对电子账目和收入情况,对特殊情况导致账目有出入的问题,要采取查看录像等方式进行审查核实。

财务处领导应定期审核检查门禁收费帐目和收入情况,提出工作意见。

第十一条学校“停车服务费”经年终财务核算后,将全年总收费的30%拨付保卫处,主要用于学校门禁系统设备的维修、保养,校内交通设施的更换、维修,校内道路及停车场的交通标识、标线的设置,门卫新增收费人员的工资等。

第十二条 凡违反本规定,未将车辆通行费足额收取、上交、存入学校专用账户的,由保卫处予以追缴、补齐。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正式职工交学校监察处按校纪校规处理,聘用收费员直接辞退。涉及经济数额巨大、情节特别恶劣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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