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校流动人口的管理,维护我校的治安秩序,保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一、 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本市跨区县来本校居住三天以上的人员。
二、 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实行以“校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保卫、社区为主,其他各部门参与综合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 “谁招用谁负责”,“谁留住谁负责”的原则。
三、 校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是我校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我校流动人口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设在校保卫处,负责各项具体管理工作的实施。各学院、后勤集团、机械总厂、农机机械研究与鉴定中心、机电研究设计院、社区物业中心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我校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四、 非本市户籍和本市跨区县户籍人员在本校拟居住三天以上的。应当自到达之日起3日内,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校保卫处申报居住登记,填写《流动人口信息采集表》。因务工、经商、就学等拟在本校居住30日以上的,应依照《武汉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到公安派出所或者社区及相关机构申办《武汉市居住证》
五、 流动人口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秩序,遵守社会公德,积极参加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六、 校内各部门招收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包工队、建筑队、个体经商人员,应在其进校三日内将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分别报保卫处、校计划生育办公室登记备案。
聘用单位要指定安全责任人,成立治安保卫组织,配合校保卫处及辖区公安机关做好治安保卫工作,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必须与校保卫处签定治安责任合同书,与计生办签定计划生育协议书,凡不签定治安责任书合同和计划生育协议书的人员,一律取消其在校务工、经商的资格。
七、 凡出租公房的单位,必须经校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到保卫处备案。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流动人员。
八、 流动人口从事生产、经营食品及饮食服务行业的,必须经工商、卫生部门审查批准,无《经营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和《健康体检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和饮食服务行业,禁止无照经营、乱摆乱卖,不准非法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和无合法固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
九、 流动人口离校时,必须到校保卫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注销手续。
十、 凡教职工的亲友来校临时居住,须按规定到居委会申报登记。学生的家长及亲友来校应按学生宿舍有关管理的规定执行。
十一、 港、澳、台人员及外国人来校,按《入境人员住宿管理规定》执行。
十二、 违反上述有关规定者,将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武汉市流动人口管理规定》、《武汉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十三、 原有关文件与本规定相抵触之处,按本规定执行。
十四、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