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务公开清单
助学金申请与管理规定

湖北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更新时间:2019-07-12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落实国家资助政策,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按照标准设定与民主评议、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学生申请与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经本人申请、班级民主评议、学院认定和学校审核后,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备查。认定结果作为学生申请各类资助的依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由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以党委副书记任组长、辅导员、班导师代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和审核。

第七条  各班级成立以班导师任组长,班(团)干、普通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5人,其中普通学生代表人数应合理配置,具有代表性。

第八条  认定工作组和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学院和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设为三档,即一般困难学生、困难学生和特别困难学生。

第十条  认定采取家庭经济测评分值、民主评议测评分值、学院综合意见分值按70%、20%、10%的权重综合测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其中,家庭经济测评分值由申请学生根据《湖北工业大学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测评指标体系》(附件1)自行测评,学生需同时提供相关测评项目的证明材料以作支撑。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其中,对一年级新生和未认定的其他年级家庭突遭变故致贫的学生进行系统性认定;对其他年级已经认定的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复核认定。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认定工作组、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  学生凭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盖章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随新生录取通知书寄送或登陆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载),向所在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提出认定申请。

第十三条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申请学生根据《湖北工业大学学生家庭情况测评指标体系》如实测算家庭经济情况分值(最高分100分),并填写《湖北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2)。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结合武汉市当年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客观公正地评议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儿学生、单亲家庭学生(指父母一方已故)、烈士子女、残疾学生、精准扶贫建档立卡学生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四条  以班级为单位对已被认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动态管理: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无显著变化的原认定档次不变;因家庭突遭变故等原因造成经济程度有变化的可按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述步骤开展调整认定工作。

第十五条  各学院认定工作组核定各班级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认定评议结果,并将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对学生重要和敏感信息的保密)在学院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及时核查异议情况,若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六条  各学院认定工作组根据申请学生家庭经济测评值、民主评议测评值、学院综合意见分值,综合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确定各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上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七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收集整理各学院审核通过的《湖北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名单,报请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最终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学生名单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各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采取学生喜闻乐见的方式多途径开展诚信教育活动。

第十九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应不定期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即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完善校、院两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个人电子档案以及信息查询管理系统,全面掌握困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有关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以及临时困难补助等方面给予优先资助,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湖工大学〔2018〕8号)



湖北工业大学信息公开网

单位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南李路28号 邮编:430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