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章程及各类规章制度
湖北工业大学机关效能建设评价办法
发布时间:2017-06-25

第一条为提升机关工作效率,保证服务质量,提高管理水平,促进效能建设,根据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评价对象,主要是学校28个具有管理和服务职能的部门。

第三条机关效能建设包括三个方面:基本制度、执行力和“满意工程”建设。机关部门要按照建设责任型、效能型、廉洁型和服务型工作要求,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建立、完善和落实以岗位责任制、办事公示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一次告知制、主岗备岗制、公开评议制为基础的规章制度(见附件2~9),规范权力运行,简化工作程序,公布工作流程,明确办事要求,严格服务管理,强化监督制约,构建务实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廉洁勤政的管理服务体系和运行工作机制。

第四条效能评价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精简高效、民主公开的原则,促进学校机关部门及其全体工作人员办实事、求实效,讲质量、乐奉献,不断提高效能建设水平。

第五条效能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贯彻执行学校党委、行政的决议、决定,落实重点工作情况;

(二)管理与服务规章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三)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和整体效能;

(四)年度重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五)工作作风和工作效率,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

(六)反映工作作风和服务质量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学校设立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效能领导小组”),由负责目标管理工作的学校领导担任组长、副组长,成员单位为:学校办公室、监察处、组织部、学生工作部、发展规划处等部门(见附件1)。

“效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效能办”)。“效能办”设在监察处。监察处处长兼任“效能办”主任。

第七条“效能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领导和协调效能建设的评价工作;

(二)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效能督导检查工作;

(三)领导和协调效能建设的投诉处理工作;

(四)督促和指导各部门和单位加强规章制度建设;

(五)为效能评价和投诉处理工作提供条件保障;

(六)向学校党委、行政汇报效能建设的工作情况,完成学校领导、上级机关交办的涉及效能评价与投诉工作的有关事项。

第八条“效能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效能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组织效能建设的测评工作;

(三)定期综合、通报效能评价与投诉情况,研究分析效能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九条学校推出“满意工程”建设,按“满意度”方式开展测评工作(见附件10)。根据机关部门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分为季度测评和月度测评两种方式。即:对学校办公室(机关党总支)、监察处(纪委办公室)、组织部(统战部、党校)等22个部门进行季度测评(见附件11),对保卫处(部)、后勤管理处、实验实训中心等6个部门单位按月度测评(见附件12~17)。年底将季度测评或月度测评得分综合后,作为年度评价结果。

第十条效能测评信息的获取,主要通过网上公众评价、有效投诉评价、明察暗访评价、随机调查问卷评价、特定服务对象评价等途径。

第十一条效能评价的结果运用。“效能办”将年度评价结果提交给发展规划处。发展规划处向各部门反馈,并向全校公布。效能评价结果作为目标管理年度考核“效能建设目标”的主要数据,是机关部门年度考核、评先评优和党建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效能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部、学院、机电研究设计院、农机工程研究设计院、农机鉴定站、工程技术学院、商贸学院等单位参照执行。

二○一三年四月一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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