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章程及各类规章制度
湖北工业大学机关效能投诉处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06-25

第一条为规范投诉和投诉行为,提高管理水平,促进效能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关,包括学校党委、行政各部处室(中心)等28个具有管理和服务职能的部门。轻工学部、学院、机电研究设计院、农机工程研究设计院、农机鉴定站、工程技术学院、商贸学院等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 校内外单位和个人(简称“投诉人”)均可对学校机关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简称“被投诉人”)的工作作风和工作效率、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政策制度和决议决定执行等方面存在的具体问题进行投诉。

第四条 投诉分为实名投诉和匿名投诉。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便于调查、核实、处理和回复,学校一般只受理实名投诉。投诉人提出投诉事项,应当提供客观真实的证据,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对于实名投诉,受理部门必须将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人,并由投诉人签署是否满意的意见;对于匿名投诉,学校将根据投诉反映的情况进行初核,涉及公众利益的,受理部门应在一定范围公告处理结果,个别情况只需将处理结果记录备案。

第五条 投诉人对以下行为可以进行投诉:

(一)未建立或者不执行《湖北工业大学机关效能建设评价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二)工作时出现的态度冷漠、生硬,作风简单、粗暴,语言不礼貌、不文明等行为;

(三)工作人员上班时间无正当理由脱离岗位,或炒股、玩游戏等擅离职守的行为;

(四)办事拖沓、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效率低下,无故超过办事时限等不负责任的行为;

(五)对群众提出的正当要求置之不理,可以办、应该办的事项不予办理等不作为行为;

(六)不按规定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办事等行为;

(七)故意拖延、歧视、刁难等行为;

(八)其他不满意的行为。

第六条 投诉人可以通过来访、电话、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投诉。

投诉人采用来访方式投诉的,受理人有权了解投诉人的基本情况;多人来访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

投诉人采用信件、传真或电子邮件投诉的,应当写明投诉人基本情况、投诉的事实和理由,接受反馈或回复意见的方式,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投诉人通过电话或来访投诉的,负责接听(接待)的工作人员应当登记投诉人基本情况、投诉的事实和理由,接受反馈或回复意见的方式。

第七条 学校受理投诉的机构为监察处。学校在办公场所设立机关效能投诉意见箱。

投诉人也可向有关职能部处室(中心)负责人直接投诉其下属科室或工作人员。

第八条 投诉时效一般为10个工作日。即投诉人提出投诉,应当在需要投诉的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法定节假日顺延)。

第九条 对以下情况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事项已经转交有关机关受理或正在办理,在规定期限内重复投诉的;

(二)投诉事项已经上级有关部门受理或已做出有效处理的;

(三)投诉事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处理的,或已进入法定途径程序或已作出有效处理的;

(四)投诉事项已由有关部门作出答复的;

(五)不属于机关效能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投诉事项处理程序

(一)监察处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办理投诉。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事项,应明确告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和处理渠道;

(二)监察处必须认真受理投诉并分类做好登记;

(三)承办投诉件必须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属于特别重大、复杂的投诉,需要延期办结的,须经监察处分管校领导书面批准,可以延期办理。延期办理最多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四)办理投诉事项应依照程序进行。对投诉事项的核实、调查应客观真实,认真听取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意见,在全面了解情况、掌握证据的基础上,依法依规提出适当的结论和处理意见;

(五)投诉办结后,监察处必须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投诉人;

(六)受理投诉的工作人员应该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遵守保密纪律。

第十一条 监察处处理投诉,可以通过被投诉人所在单位行使下列职权:

(一)就投诉事项开展调查,要求被投诉人配合调查,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被投诉的问题作出负责任的解释和说明;

(二)要求被投诉人在规定时间内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义务;

(三)责令被投诉人停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决议、决定的行为,并对所造成的危害采取必要补救措施;

(四)对被投诉人给予告诫、通报批评;

(五)对需要问责的被投诉人,向学校提出问责的意见和建议;

(六)对构成违法违纪的被投诉人,移送有关单位或部门立案查处。

第十二条 监察处发现机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督办: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结投诉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投诉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投诉事项的;

(四)办理投诉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已办结投诉事项的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第十三条 被投诉人在投诉事项调查处理过程中,有申辩的权利;有如实介绍情况、提供证据、配合调查的义务。

第十四条 根据对投诉事项的核查结果,投诉可分为有效投诉和无效投诉。对如实投诉的,应予以支持、鼓励。对投诉不完全属实的,对属实的部分应予处理,对不属实的部分作好解释说明。对投诉不实的,分清错告或诬告:属错告的,要教育错告者并要求消除不良影响;属诬告的,应对诬告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参照本办法执行的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的机关服务投诉机制建设,并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相关规定,报监察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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