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章程及各类规章制度
湖北工业大学合同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1-03-1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深入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自身的合同管理制度,对合同的授权、拟定、审批、履行、档案管理、责任追究等一系列行为进行的规范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书面协议。

除即时履行或按规定可以不订立书面合同外,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第四条 学校合同管理坚持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循防范风险和权责统一的原则,实行统一指导、归口管理、各负其责的制度。

学校各二级单位和个人,应当熟悉职责范围内与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合同管理的各个环节严格履行职责,维护学校权益。

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办公室是合同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制订和修改学校合同管理的基本规章制度;

(二)对学校各类合同管理事务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三)为归口管理部门、合同承办单位(部门)办理合同事务提供法律咨询;

(四)对非范本合同文本进行初审及法律审查,提出法律意见;

(五)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六)协调归口管理部门、合同承办单位(部门)处理合同纠纷及法律诉讼。

第六条 归口管理部门是指学校授权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责,负责特定类型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见附件1),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合同管理细则和工作流程;

(二)制定业务范围内合同范本,逐步建立合同示范文本库,并报学校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备案;

(三)负责业务范围内的合同审查、备案;

(四)定期对业务范围内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五)指导、督促合同承办单位(部门)做好合同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环节的工作;

(六)协助承办单位(部门)处理业务范围内的合同纠纷及法律诉讼。

(七)将合同及相关材料向档案馆归档;

未列入归口管理部门审查的合同,根据合同性质,由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履行合同管理职责。

第七条 合同承办单位(部门)是指各二级单位,是合同管理的责任单位,其主要负责人是合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合同承办单位(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申请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办理合同授权委托书;

(二)对所承办合同项目进行论证、立项;

(三)调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和资信状况;

(四)与合同相对方进行谈判、协商,起草合同文本;

(五)在授权范围内,与合同相对方订立合同;

(六)将合同及合同审批表(见附件2)等材料提交相关部门审查;

(七)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监督合同相对方的履行情况;

(八)牵头处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诉讼。

合同涉及多个承办单位(部门)的,由主要承办单位(部门)负责。

归口管理部门可作为承办单位(部门)直接承办合同事务。

第八条 合同承办人,是指合同承办单位(部门)具体承担合同协商、拟定、报批和履行等事项的人员,是合同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合同承办单位(部门)须指定一到二名合同承办人,负责具体承办合同有关事务,并向学校办公室备案。合同承办人应为本单位(部门)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合同承办人工作发生变动的,承办单位(部门)应当及时确定新的合同承办人。原承办人与继任者之间应办理合同事务的书面交接手续。

合同承办人须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按照所在单位(部门)的要求开展工作,参与办理合同自最初协商起至履行完毕期间的相关事务,对出现的任何与合同有关的问题,承办人应当及时向本单位(部门)负责人报告。

第三章 合同的拟定

第九条 合同承办单位(部门)在合同提交审查以前,应当对合同项目的必要性、真实性、可行性、合理性进行详细论证,对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履约能力、资信情况和委托代理权限等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条 合同起草前,合同承办单位(部门)应从维护学校利益出发,就合同事项与合同相对方进行充分谈判、协商。对于影响重大、涉及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组织法律、技术、财务、审计等专业人员参与谈判。

第十一条 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一般条款,如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和联系方式,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经过招投标的合同起草时,应当与招投标文件相关内容保持一致。

第十二条 合同拟定应当优先使用合同范本,没有合同范本的应当由合同承办单位(部门)起草。合同文本由合同相对方提供的,合同承办单位(部门)应认真审阅并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并对合同起草内容负责。

非范本合同文本在进入审批流程之前,应提交学校办公室进行初审。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签订经济担保合同,未经批准不得以学校名义签订投资和借贷合同。

禁止倒签合同,即禁止在合同签订生效之前已经开始实际履行、在履行过程中或履行完毕之后补签合同。

禁止恶意拆分合同,即禁止为规避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故意将本应一次签订的合同拆分为多个合同签订。

第四章 合同的审批

第十四条 合同分为一般合同和重大合同。重大合同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

(一)应当由校党委常委会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的;

(二)由归口管理部门提出,报请校领导确定的。

一般合同是指重大合同以外的合同。

第十五条 合同审批应当分类按流程进行(见附件3、附件4),首先由归口管理部门进行业务审查,主要审查合同是否获批立项或是否经校领导同意、合同项目的论证是否充分、是否采用合同范本或是否对合同范本进行实质性修改、合同内容是否真实可行、合同的订立是否符合学校利益等。

第十六条 业务审查通过后,按照合同范本起草的一般合同可直接签订,其他合同由归口管理部门根据需要送相关单位(部门)进行会签,合同项目的资金来源、收付款方式、财务、税务的合理性等由财务处进行审核;相关数量、标准、双方权利与义务等由审计处进行审核;其他单位(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合同相关内容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除一般合同中按照合同范本起草的合同文本外,其他合同文本应当进行法律审查,主要审查合同主体、内容、形式是否合法,合同条款是否齐备合理等。

第十八条 法律审查通过后,一般合同可直接签订;重大合同由学校办公室提请校领导审批。

第十九条 合同审批及会签单位(部门)在审查时应当提出明确意见和建议,并在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期限。

第五章 合同的签订

第二十条 合同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署,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签署。未经授权,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对外订立合同。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超越授权范围订立合同。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合同印章实行分类、分部门管理:

(一)“湖北工业大学科研及成果转化合同专用章”适用于科技类合同,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负责管理;

(二)“湖北工业大学采购合同专用章”适用于货物、服务采购类合同,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管理;

(三)“湖北工业大学基建维修合同专用章”适用于基建、工程维修类合同(含拆迁合同),由基建处负责管理;

(四)学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各自合同专用章;

(五)“湖北工业大学合同专用章”适用于未列入上述授权类别的合同,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合同印章管理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印章管理制度及使用流程,明确印章管理人,建立用印管理台账,严格印章管理和使用,对因印章管理问题造成的不利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合同承办单位(部门)应当到合同印章管理部门办理用印手续。

合同文本应当在落款签章处和涂改处用印;合同文本为两页及以上的应加盖骑缝章。

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四条 合同承办单位(部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全程跟踪合同的履行,监督合同相对方的履行情况,对履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报告。归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合同需办理补充、变更手续的,应及时订立书面协议,并重新办理合同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发生合同纠纷后,合同承办单位(部门)应当与合同相对方积极协商,能够协商一致的,应当将解决方案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后执行,重大合同的纠纷解决方案应当经学校办公室审查、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执行;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及时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第二十七条 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原则上应约定由学校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或约定由学校所在地仲裁机构裁决。涉外合同中,合同文本有多个语种文本时,应当争取在不同文本产生冲突时以中文文本为准;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应当争取在中国大陆相关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法律适用条款应当争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七章 合同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及承办单位(部门)应当妥善保管合同及相关材料,并按规定及时向档案馆归档。

合同归档相关材料包括:合同立项材料、合同正本、审批流程单、与合同事项有关的批准文件、会议记录、授权文件、信函、传真、数据电文、音像资料、合同履行材料、合同涉诉材料等。

第二十九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合同台账,对合同有关内容和事项进行记载和跟踪,并定期向学校办公室报送合同台账登记表(见附件6)。

第八章 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对合同的管理和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学校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追究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经办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获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签订合同的;

(二)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的;

(三)提供虚假资料或虚构事实订立合同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五)丢失或者擅自销毁、隐匿、篡改合同或相关材料的;

(六)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合同内容等方面不尽审慎勤勉义务的;

(七)恶意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的;

(八)故意或重大过失泄露合同所涉及的秘密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行为。

第九章

第三十二条 湖北工业大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参照本办法管理合同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工业大学合同管理办法》(湖工大〔2016〕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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