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制度、工作报告
关于印发《湖北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7-03

TempHead

湖工大〔2014〕32号

TempHead

关于印发

《湖北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湖北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则》已经第二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讨论审议、校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湖 北 工 业 大 学

2014年5月30日

 

湖北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更好地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完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推进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湖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湖北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应当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与教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学校党委是教代会的领导机构。学校党委应当定期研究教代会工作,按照有关法规帮助教代会正确行使职权。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学校行政是教代会的保障机构。学校行政应当支持保障教代会行使各项职权,应当将教代会工作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管理、指挥和决策的职权,动员和组织教职工以主人翁姿态做好学校各项工作。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与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有关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科学研究、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审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合理吸收采纳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对未吸收采纳的意见和建议作出说明。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代表人数一般占全体教职工总数的6%-10%。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以二级工会为选举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人数少的单位可联合组成代表团),并推选出团长。代表团团长负责组织会议期间讨论,提案收集、初审,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等工作。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要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女教职工、青年教职工、民主党派和具有高级职称的代表应占适当的比例。

第十二条 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选举时将他们的名额分配到有关选举单位,以普通教职工身份参加选举。

教代会代表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五年,与教代会的届期一致,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各选举单位根据代表选举方案,对代表候选人名单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

第十五条 各选举单位将选举结果报告学校工会。由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代表条件和代表结构比例,其当选是否符合规定程序。代表经资格审查确认有效后,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替补制。代表若调离本校或退休,其代表资格自动失效,缺额由所在单位另行补选。补选代表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一致。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在校内变动工作岗位,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编入所在单位代表团。

第十八条 教代会代表连续两年以上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的,其代表资格一般不予保留。代表被开除公职的,其代表资格自开除之日即行停止。教代会代表受到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或依法受到刑事处罚,取消其代表资格。

第十九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充分享有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三)有权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有权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单位(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单位(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二十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代表义务,按时参加教代会会议,确有重要原因不能出席,要向大会请假。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办的任务;

(三)为人正派,办事公正,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单位(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可以是学校的在职干部和教职工,也可以是学校退(离)休干部和教职工。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由学校工会委员会与学校有关方面协商提名,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审议确定。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遵守教代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代会,支持教代会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到重大事项,经学校党委、学校行政、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在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时,应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作出决议。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在教代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可以由被选举为执行委员会委员的学校领导和学校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执行委员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九条 教代会须有2/3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方可宣布召开。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条 教代会在与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领导、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主席团建议名单由学校工会委员会提出,报学校党委批准,并在教代会预备会上通过。主席团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一至两名。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研究需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方案的审议意见;起草大会决议;主持大会期间选举、表决等事项;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它事项。

第三十一条 教代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一般可设立提案工作委员会、教育教学工作委员会、干部评议与监督工作委员会和权益保障工作委员会等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其成员一般应在教职工代表中产生。

第三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应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职责,协助和督促行政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大会提出的任务和目标,积极开展民主管理活动,促使决议、决定的实现和有关提案的落实。专门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在学校工会主持下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工作任务。专门工作委员会由若干委员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

第三十三条 条件具备的二级单位,以二级工会为单位建立二级单位教代会及教代会制度,接受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在所在单位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并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

第五章 教代会的筹备

第三十四条 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由党、政、工负责人组成,下设若干专门工作小组,负责教代会的筹备工作。

第三十五条 教代会换届时,学校工会拟定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名额分配方案,组织选举代表,提出大会议程、日程草案,起草代表条件、选举办法等方案。提出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建议名单,提出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方案。

第三十六条 征集提案,一般为大会召开前一个月,提案要求围绕学校的改革与发展,突出教学、科研、管理、教职工队伍建设和民生工程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提案应当一事一案,由一人提议两人以上附议,也可由代表团集体提出。提案征集结束后,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进行登记、分类、并审查立案。

立案的原则是:

(一)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二)具有实施价值和实施可能;

(三)符合规定程序和提案要求。

第三十七条 学校工作报告和其他需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的文件,在会前印发给教代会代表,广泛征求意见。

第三十八条 学校工会负责制作会议的有关选票;拟定经费预算方案;提出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人选建议名单;确定代表团的划分。

第三十九条 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向学校党委汇报筹备情况,拟定召开教代会的通知,由学校党委发文。学校工会同时将会议召开的方案于会前向上一级工会报告。

第六章 教代会预备会议

第四十条 教代会的预备会议由筹备领导小组主持,教代会代表参加。

主要议程:

(一)听取本次教代会筹备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或听取代表增补情况的说明;

(三)通过教代会议程;

(四)通过大会主席团、主席团执行主席和秘书长名单;

(五)通过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组成方案。

(六)通过、决定大会其它事项。

第四十一条 教代会预备会议表决一般采取举手方式。

第七章 教代会正式会议

第四十二条 教代会正式会议的主要议程:

(一)听取和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

(二)听取和审议学校工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报告以及有关行政职能部门的年度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

(三)审议学校提出的按规定需提交教代会讨论的改革方案、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四)以代表团为单位,就会议报告和议案进行讨论、审议;对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草案进行讨论;各代表团团长将讨论、审议意见归纳整理,向主席团汇报;

(五)主席团综合各代表团意见后,对会议议案、决议、决定进行修改,并向大会作出说明;

(六)进行大会选举或对决议,决定及有关方案、条例进行表决,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

(七)根据需要可安排大会发言;

(八)对于需要在大会上讨论通过的重要方案、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应由负责起草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就制定该方案、条例、规章的指导思想、依据原则进行说明,经代表充分讨论、审议、修改后,再提交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教代会要充分发扬民主,保证代表能够充分发表意见,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四十四条 大会秘书组要把会议期间各代表团讨论中对学校工作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整理,报学校党委并分送行政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利改进工作。

第八章 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工作

第四十五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工作由学校工会主持。学校工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通过工会委员会、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和教代会专门委员会,全权作好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六条 学校工会会同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协调各职能部门督办落实代表提出的提案,开展评选表彰工作。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组织各代表团和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代会代表团长、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根据需要邀请党政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进行协商处理,并向下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四十七条 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完成学校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需要经过教代会完成的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工作任务。

第四十八条 建立教代会听证质询制度。学校在重大决策前,应召集部分相关代表和有关人员进行听证,接受质询,从而更好地吸纳合理化建议,实现决策科学化。

第四十九条 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做好教代会资料档案的整理和管理工作。内容包括:历届教代会代表、主席团成员、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成员名单;教代会有关文件、记录、讲话、报告、决议、决定和总结;教代会代表的提案表及处理结果记录;教代会联席会议和各专门委员会重要活动的记录;民主管理的各种调查报告等。

第九章 工作机构

第五十条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代会代表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向学校党委汇报民主管理工作;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六)指导二级单位教职工大会(或教代会)相关工作。

第五十一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学校各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本规则和《湖北工业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开展工作,在所在单位范围内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经学校教代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湖北工业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4年6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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