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9日,湖工大科〔2013〕4号文件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专利管理工作,保护我校专利权,促进专利技术推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其它相关法规,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属各单位(部门)在编教职工、聘用人员及临时聘用人员、进修人员(简称教职员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四条 学校设立知识产权保护基金,用于教职员工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和维护。
第五条 学校专利管理工作由科技与产业处负责,代表学校管理专利有关事务。
第二章 专利权的归属
第六条 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学校,申请被批准后,学校为专利权人,未经学校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使用和转让。
第七条 职务发明创造的范围
(一)在本职工作中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学校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三)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完成的与在职时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学校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四)主要利用学校提供的经费、设备、原材料、零部件或保密技术资料等完成的发明创造。
第八条 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以及申请被批准后的专利权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
第九条 与外单位合作申请的专利,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按双方约定确定。
第三章 专利申请
第十条 凡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人为湖北工业大学,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第十一条 任何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人或设计人应对申请项目进行详细的文献检索,就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做出判断,并对市场需求和经济效益进行预测分析。为确保申请专利的项目的新颖性,发明人或设计人在申请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发明内容公开,其科技成果鉴定或发表论文应在办理专利申请后进行。
第十二条 发明人或设计人在对其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前,应填写《湖北工业大学职务发明专利申请审批表》,经所在单位(部门)审查确认加盖公章后,交科技与产业处审批。该审批表将作为专利资助和奖励的必要材料之一。
第十三条 科技与产业处审定为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发明人或设计人应通过学校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专利申请,也可以自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报。专利申请过程中,发明人或设计人应积极协助专利代理机构和科技与产业处完成申请过程中的各项审查答复工作。
第十四条 与外单位合作申请专利,应签订权益分享明晰的专利申请及实施合同,报学校批准。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师生员工以学校名义通过PCT申请国际专利或国外专利。准备申请国外专利的,可以先申请中国专利,在申请中国专利后一年内申请国外专利。
第四章 专利的资助
第十六条 以学校名义申请并在学校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专利申请,属于发明专利的,学校全额资助申请所需的有关费用及授权后前两年的年费,发明人或设计人凭专利受理通知书、登记缴费通知书和发票即可办理报销手续;属于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学校全额资助申请所需的有关费用及授权后第一年的年费。通过PCT申请国际专利或国外专利的,学校资助人民币壹万元。
第十七条 一项发明创造同时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学校只资助所申请的发明专利。
第十八条 经学校批准和外单位合作申请的专利,学校不承担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所有授权的国内专利,由科技与产业处协助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国家有关部门的资助,资助资金纳入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基金。获批的国际专利,申请到的国家资助转入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科研账户。
第五章 专利的转化
第二十条 发明人或设计人及其所在单位(部门)应积极推广已授权专利,落实专利实施单位,并提供专利实施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经学校批准,专利发明人也可自行对专利进行应用和实施。
第二十一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职务发明创造,若进行专利转让或专利技术实施,应以书面形式签订专利转让合同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经科研与产业处审核,报学校批准。
第二十二条 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转化收益按发明人或设计人70%、学校30%的比例分配。
第六章 专利的奖惩
第二十三条 职务专利授权后,学校对发明人或设计人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见《湖北工业大学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第二十四条 发明人或设计人不得擅自委托非指定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因擅自委托或手续不全而造成纠纷的,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因发明人或设计人提前公开技术内容而导致专利申请失败的,申请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由申请者承担,已由学校垫付的经费予以全额追回。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追回已给予的资助和奖励,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一)已经申请或已经授权的专利,经认定属假冒专利或侵犯他人专利权的;
(二)将职务发明创造作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报专利的;
(三)将职务发明创造获得的专利私自或变相转让非法获利的;
(四)擅自许可他人实施本校专利的;
(五)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过程中,未按期交纳费用或未及时补正申请材料,造成学校丧失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
(六)其它违反国家专利法规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技与产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