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制度
湖北工业大学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7-06-27

(2013年5月3日,湖工大科〔2013〕5号文件发布)

为贯彻落实全省科技创新大会和《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创新若干意见》精神(武政【2012】73号)(简称“黄金十条”),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激发各类主体创新创业活力,加快学校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特提出如下意见,本意见的适用对象为我校全体教职员工和在校学生。

一、成立专门机构服务师生创业

学校成立“湖北工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中心”,成果转化中心设在科技与产业处。成果转化中心全权处置学校拥有的知识产权(含专有技术、专利、软件著作权等)转化工作;全权代理师生申报地方各种创业项目;为师生成果转化提供全方位服务。

二、设立成果孵化及创业基金支持师生创业

学校至少出资100万元资金,设立“湖北工业大学科技成果孵化及创业基金”,支持师生进行成果孵化及创业工作。同时学校从成果转化及持股公司中的收益全部用于补充科技成果孵化及创业基金。

三、设置创业岗鼓励教师创业

学校设置科技创业专、兼职岗位,在校教师既可在岗兼职创业,也可离岗专职创业。

在岗兼职创业:科技成果主要发明人或技术持有者创办学校参股的科技型企业,学校认可我校教师在该公司承担完成的科研业绩,可作为年度考核和职称晋升的依据。

离岗专职创业:学校支持科研成果主要发明人或技术持有者停薪留职全职创办学校参股的科技型企业,停薪留职最长期限8年。停薪留职期间,只要创办的企业不断发展,则年度考核按合格认定,档案工资正常晋升,职称按社会服务与推广型教师岗正常申报。

四、知识产权认定及收益分配

对职务发明或科技成果进行转化时,由“科技成果转化中心”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认定,资产经营公司组织资产评估机构对知识产权进行价值评估。学校支持对知识产权进行直接转让、作价入股等。对直接转让的收益,按学校20%、学院10%、个人和团队70%进行分配;对作价入股的,所持股权的30%归学校,由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校持有,70%归个人和团队进行分配。

五、学校参股的方式及提供的条件

师生创办科技型企业,学校参股的方式可以有以下几种:

1.公司注册在校园内,利用学校研发基地、实验室及其它场所的,学校以资产入股,根据公司的性质和大小,学校资产作价入股比例为3-5%,学校免房租三年。

2.公司注册在学校大学科技园内,办公及研发基地由科技园提供,学校以资产入股,根据公司的性质和大小,学校资产作价入股比例为3-5%。入园企业除享受科技园的各种优惠政策及服务外,学校免房租三年。

3.学校知识产权入股按第四条执行。

4.凡申请湖北工业大学科技成果孵化及创业基金的企业,学校根据公司的性质及资助额的大小等要素,学校占股比例为3-8%,由双方事先约定。

5.对公司前景好而资金困难的,学校可以现金或其他资产入股,入股比例以实际所占比例计算。

6.凡是我校师生创办的科技型企业生产出来的产品,学校保证产品在市场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

六、学校支持与企业等联合兴办科研机构

鼓励各学院与企业、地方政府联合兴办科研机构,包括在学校设立以企业命名的研发中心(工程技术中心、中试基地等),学校提供场所、投入已有的研究设备仪器及图书资料网络等条件,企业提供专用研究设备及研发资金,双方研究人员共同参与研究,研究成果的使用以企业为主;学校在企业或地方高新技术开发区等设立驻外研发机构,学校主要以技术人员等投入为主,合作单位提供研发条件,成果以当地转化为主,学校研究人员在驻外科研机构完成的成果计入单位及个人的业绩,其人员享受学校在岗教职员工的同等待遇。

七、鼓励教职员工到企业及地方政府挂职锻炼

鼓励教职员工到企业做挂职锻炼。一是作为职称晋升的优先条件之一;二是经学校批准的到企业或地方政府挂职的教职员工,享受校内全部工资、学校或本单位的平均奖及相关福利待遇。

八、引导优秀学生自主创业

在校学生学习期间,学校提供专门经费实施学生的科技创新立项工作,学生在科研中取得具有转化前景的科技成果,学生有休学创业意愿的,学校可保留其学籍2年,同时提供全方位的指导;创业成功者,可减免毕业所需的课外创新学分,学校提供资源与指导教师(指导团队)提供技术服务的,可分别享有第五条比例占股的60%和40%。

Copyright  2019  湖北工业大学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All Rights Reserved

单位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南李路28号  邮编:430068   技术支持:西安博达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