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业大学预算管理办法
湖工大财〔2016〕1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收支管理,强化预算约束,严格支出责任和绩效责任,提高学校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湖北省属本科高校预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预算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实施管理。
第三条 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条 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预算编制、执行及调整、决算、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
第六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审定学校年度预算方案及年度预算调整方案,负责审定年度预算中达到一定额度的专项经费使用方案,负责审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第七条 校长办公会负责审核学校年度预算草案、年度预算调整草案及年度财务决算草案。
第八条 财务处是学校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有:
(一)根据国家、湖北省规定及校内各部门(单位)上报情况审核编制学校年度预算草案;
(二)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编制学校年度预算调整草案;
(三)组织实施学校年度预算,下达部门(单位)预算;
(四)监督本级及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执行、绩效评价;
(五)编制学校决算草案,提出改进建议。
第九条 各部门(单位)是本部门(单位)预算编制、执行和绩效评价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有:
(一)根据学校要求,结合本部门(单位)实际,编制本部门(单位)预算及绩效目标;预算支出涉及采购年度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还需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二)落实本部门(单位)的预算收入和支出责任,按照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本部门(单位)预算执行,并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监控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落实程度,开展绩效自评;
(三)提交经费支出绩效评价报告,接受绩效检查,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管理。
第三章 预算编制原则
第十条 预算编制的基本原则是: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收支平衡。
第十一条 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既要考虑经费来源渠道的增加和收入的增长,又要持谨慎态度逐项核实各项收入,尽可能排除收入预测中的不确定因素。
第十二条 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支出预算应在保工资、保运行、保教学的基础上,按已落实的专项收入来源情况和学校经费自筹能力安排发展性支出,促进重点项目实施;对新增开支项目或提高开支标准、限额的,必须进行充分论证,并按轻重缓急排序,统筹考虑。
第十三条 追加经费预算要坚持审慎性原则。当学校工作计划调整、出现突发事件或其他涉及学校全局的临时事项等情况需要追加预算时,相关单位要书面提出追加经费理由、追加经费额度并编制详细支出预算、经费使用绩效目标,由财务处汇总并根据经费来源提出建议,报学校审定后安排或调整预算。
第四章 预算收支范围及编制方法
第十四条 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五条 收入预算是预算年度内学校通过各种渠道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的收入计划,包括:
(一)财政拨款。指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财政教育拨款、财政科研拨款和财政其他拨款。财政拨款根据省级主管部门核定的财政补助数额填列。
(二)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教育事业收入和科研事业收入。教育事业收入主要按学生数和学费、住宿费等的收费标准测算;科研事业收入由科研管理部门根据科研情况测算。
(三)上级补助收入。指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学校附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指学校在教学、科研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包含中央和非本级财政拨款、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盘盈收入等。
第十六条 支出预算是指预算年度内学校用于教学、科研、基本建设及其他业务活动的资金支出计划,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一)基本支出预算。指为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预算和日常公用经费预算。
人员经费支出含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其中,工资福利支出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主要包括离休费、退职费、抚恤金、医疗费、住房公积金和助学金等。人员经费预算由人事处、学工部、校医院等部门按国家有关政策、标准和编制人数等,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计算编列。
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主要包括教学科研业务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和后勤服务支出等。日常公用经费预算编制主要采用定额定员法,以职能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学生人数、车辆台数等为依据,根据各类支出定额标准计算编列;支出定额标准由财务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财务状况确定。
(二)项目支出预算。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在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基本建设等特定工作任务而设立的专项支出安排。
项目支出预算实行申报制,由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学校预算审核程序,结合学校发展规划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进行申报。在申报项目支出预算前,做好项目前期评估和可行性论证并细化预算编制,确保列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具体可执行。
第十七条 在编制年度支出预算时,应同时结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研究未来三年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改革和工作事项,测算收支数额,编制三年滚动支出规划。在足额保障人员工资和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学校坚持财力向教学科研和人才队伍建设倾斜,积极推进优势学科群和品牌专业建设,积极推动学校内涵建设和转型发展,不断提高办学质量,凸显办学特色,增强事业发展后劲。
第十八条 学校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资产存量和业务需求,在组织各部门(单位)编制年度新增资产配置计划和预算的基础上,汇总填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表,随年度预算上报省财政厅。
第十九条 学校采购年度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的项目,应同时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做到“应编尽编,应采尽采”。
第二十条 学校支出预算中编制的工程及大型修缮类项目应实行预决算投资评审制度,投资评审意见将作为项目批复、预算调整、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预算绩效目标是对预算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实现的成果和效果的概括性描述,分为长期目标和年度目标。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各经费管理或使用部门(单位)在申报年度预算时,应当同时编制支出绩效目标和绩效考核指标。绩效目标要与学校事业发展目标、申报部门工作规划及申报项目的目标高度相关。对于工作运转类项目,应当主要明确产出指标;对于事业发展类项目,应当同时明确产出指标和效益指标。对于学校整体支出,应当从职责履行方面反映产出,从履职效果方面反映效益。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不超过年度支出预算3%编制预备费(校长基金),用于解决预算执行中不可预见的零星支出和临时性开支。
第五章 预算编制程序
第二十三条 学校年度预算采用“二上二下”的编制程序。年中,各部门(单位)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计划和本部门(单位)工作计划,向财务处报送预算编制基础资料和本部门(单位)下一年度经费支出和归口管理的项目支出预算。预算编制基础资料主要包括:
(一)发展规划处、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图书馆提供学校基本情况表数据;
(二)人事处提供学校在职人员情况表,提供各部门(单位)职工人数和学校离退休人数情况,提供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相关情况;
(三)组织部提供干部职数统计表、基层党支部人数统计表数据;
(四)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提供学校机动车情况表;
(五)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提供分年级、分专业学生人数;
(六)教务处、科技与产业处、学科建设办公室分别提供上一年度各教学单位的课时和人才培养工作业绩预计情况、各教学科研单位上一年度科研工作业绩预计情况和上一年度学科建设工作业绩预计情况;
(七)发展规划处提供上一年度各部门(单位)的目标考核奖惩情况;
(八)其他需要相关部门(单位)提供的基础资料。
第二十四条 财务处根据学校预算工作安排和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给学校年度部门预算控制数,结合学校综合财力,测算形成学校预算初步建议方案,报校领导审定后,将“一上预算”建议方案上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五条 学校财务处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下达的“一下预算”控制数,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和各部门(单位)“一上预算”计划,下达各部门(单位)专项经费预算控制数。各部门(单位)根据预算控制数,统筹学校党委、行政确定的年度工作重点、部门职责、任期目标等,修改、细化预算项目文本。财务处在汇总各部门(单位)预算后,形成学校预算草案,按规定程序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形成年度预算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六条 “二下预算”是学校根据财政厅的批复,将预算下达到校内各部门(单位)执行。若财政厅批复的预算要求调整的,学校应进行调整。
第六章 预算调整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学校下达或批复的预算,硬化预算约束,严格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预算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向,预算在当年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或追加。
第二十八条 在预算执行中,因政策性调整、不可抗力因素和学校事业发展变化情况,确需调整预算的,按规定调整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二十九条 预算调整应当由有关经费使用部门(单位)于每年9月底前以书面形式提出预算调整申请(需列明预算调整的原因、项目、预算金额及绩效目标、措施及相关说明),报财务处审查、汇总,编制预算调整草案。调整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校长办公会审批;调整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
动用预备费(校长基金),学校已立项的新增项目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至50万元以下的,由校长审批;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至100万元以下的,由校长办公会审批;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
第七章 预算执行
第三十条 各部门(单位)是本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第三十一条 为加快预算执行,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在年度预算下达前,学校对各部门(单位)的基本运行经费按上年预算的40%预拨,对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基本建设等重大专项经费按上年预算的30%预拨。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应认真组织预算收入,监督、落实各项收入按计划及时足额上缴学校,不得减收、缓收或免收应收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挪用预算收入。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应严格按下达或批复的预算安排、控制好全年经费支出,不得突破预算指标,不得随意变更资金用途,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四条 学校政府采购工作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要求执行。各部门(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服务、工程等,采购工作完成后,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将相关资料报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办理合同确认。
第三十五条 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加强预算执行分析。
(一)各部门(单位)要落实本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责任,主动采取有力措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执行过程中要跟踪、监控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年终,各部门(单位)必须清理当年预算执行情况,并向财务处报送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分析预算收入、支出与实际收入、支出存在差异,改进完善预算执行管理。
(三)财务处应掌握预算执行动态,及时通报预算执行情况,督促各部门(单位)预算执行进度,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并向学校领导、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章 决算、绩效评价及信息公开
第三十六条 学校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编制及时。决算草案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 学校在预算年度结束后,要及时开展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各部门(单位)要进行预算支出绩效自评,财务处要组织预算支出绩效再评价,同时,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要接受上级部门管理监督。
第三十八条 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对绩效评价发现问题或评价结果较差的,予以通报并督促整改。对预算执行进度缓慢、结转结余资金规模较大、绩效评价差的支出预算,学校将调整下一年度相关预算;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学校将按相关规定对预算责任部门(单位)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预决算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校内审计监督,并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四十条 学校应根据政策要求,及时公开预决算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工业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6年11月8日印发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