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工大财〔2018〕18号
校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湖北工业大学培训费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湖 北 工 业 大 学
2018年11月14日
湖北工业大学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培训工作,加强培训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鄂财行发〔2017〕20号)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校内各单位(部门)在境内举办(承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等。
第三条 各单位(部门)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严格培训项目管理,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部门)应制订本单位(部门)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其来源等),培训费纳入学校预算管理。
第五条 根据年度批准的培训预算,培训立项申请要填写《湖北工业大学培训审批表》,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单位(部门)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它费用。
1.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2.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3.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4.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5.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6.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7.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七条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分为省内、省外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具体标准如下:
省内培训综合定额标准 单位:元/人天
项目类别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场地、资料和交通费 |
其他费用 |
合计 |
一类培训 |
310 |
120 |
70 |
30 |
530 |
二类培训 |
260 |
110 |
50 |
30 |
450 |
省外培训综合定额标准 单位:元/人天
项目类别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场地、资料和交通费 |
其他费用 |
合计 |
一类培训 |
400 |
150 |
70 |
30 |
650 |
二类培训 |
340 |
130 |
50 |
30 |
550 |
一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校级干部、正高职称人员的培训项目。
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处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据实结算报销。
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八条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九条 各单位(部门)组织培训应选择在校内或省内进行;需要选择到省外或培训机构承办的培训,培训审批须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一条 严禁借培训为名,举办无实质培训内容的任务布置类会议;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纪念品和土特产品;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二条 各单位(部门)举办培训应注重教学设计和质量评估,推进培训工作科学化、精细化;应当履行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培训项目绩效监控和自评,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开展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三条 报销培训费,综合定额范围内的,须提供《湖北工业大学培训审批表》、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及开支的票据(或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师资费范围内的,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证。
第十四条 培训费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单位(部门)应严格执行预算、审批、报销程序。对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 各单位(部门)应当将培训项目、内容、人数、经费使用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培训活动和培训各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如违反本规定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违规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教职工原则上不得参加收费类培训,确因工作需要,参加收费类培训,参训人员经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参训。如培训方不提供食宿,培训期间的食宿标准按本办法综合定额标准中的住宿费和伙食费标准执行;参加培训往返在途费用按差旅费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各单位(部门)开展的以学生为主体的培训(不包括教学环节确定的项目),必须按程序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此类培训应在校内进行,相关费用在单项最低标准内据实报销。学生参加收费类培训(除培训费从科研经费支出外),不得在学校公务费预算项目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承办校外单位委托的商业培训,应遵守相关纪律,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湖北工业大学会议、培训经费管理办法》(湖工大〔2016〕2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北工业大学培训审批表
附件
湖北工业大学培训立项申请审批表
申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培训名称 |
|
培训主要内容 |
|
培训地点 |
|
培训起止时间 |
|
培训人员范围 及人数 |
|
培训经费来源 及预算数(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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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部门)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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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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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培训立项申请应填报审批表。
2.有预算的培训立项申请,一般由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特殊事项还需分管校领导审签;无预算的培训立项,还需校长审签。
湖北工业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8年11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