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制度
关于印发《湖北工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的 通 知
发布时间:2019-10-28

湖工大财〔2015〕17号 

 

校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严格执行中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湖北省<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完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加强和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行发〔201411号)和财政部2016年1月1日起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的通知,修订了《湖北工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0月30日

湖北工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中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湖北省<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和《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鄂财行发〔2014〕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零星杂支费。

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工作人员出差必须按规定如实填写《湖北工业大学公务差旅审批单》(见附件1,以下简称差旅审批单),具体包括出差人员姓名、职务、出差事由、地点、预计天数等。经单位或科研项目负责人(学院书记、院长及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需分管校领导审批;科研项目负责人出差,需分管科研院领导审批)批准后方可出差。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第四条 差旅费标准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城市间交通费是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院士及相应职级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校级干部、正高职称和四级及以上职级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Z37/38Z77/78除外),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出差人员原则上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软座,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往返机杨的交通费用凭据报销。

第九条 公务出差一般应以最短路线往返,如需绕道,须注明理由,并报单位负责人(科研项目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十条 公务出差原则上不得自带交通工具。对出差目的地在500公里范围内或因运送试卷、货物携带不便等特殊需要自带交通工具的,应事先报经单位负责人(科研项目负责人)审批,出差期间的路桥费据实报销,每天报销油料费不得超过500元。

第三章  住宿费

十一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而发生的房租费用。出差人员的住宿费,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在限额内凭据报销。

    十二 省内出差的,院士及相应职级人员的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800元,校级干部、正高职称和四级及以上职级人员的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480元,其他人员的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320元。

省外出差的,住宿费标准上限按财政部统一发布的标准执行(见附件2、附件3。附件3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其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到基层单位锻炼、实习、实践、支援工作的人员以及各类工作队人员,应就近从简安排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十四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十五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十六 省内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100元。

省外出差的,按财政部统一发布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件2)。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有参加公务活动用餐的,当日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十八条 经批准参加培训班和各级党校等长期(2周以上)学习,并集中住宿的,学习期间按下列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每人每天15元;3-6个月(含6个月)的,每人每天12元;6个月以上的,每人每天10元。学费中包含伙食费的,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省外每人每天80元、省内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自带交通工具出差的,不发市内交通费。

二十一 出差人员自带交通工具或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符合第十八条规定的人员,其培训和学习期间,不发放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因联系工作需要,出差期间在目的地发生市内交通费用较多的,可据实报销(报销出租车费,车票需单独粘贴,并需说明起止地点)。据实报销的,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零星杂支费

第二十三条 零星杂支费是指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发生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及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订票费等其它必要开支。

第二十四条 零星杂支费凭据报销,每人每次限报一份。

第七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二十五条 参加会议、短期学习(培训)的人员报销差旅费必须附会议、培训通知等文件。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会议统一安排食宿且不收取食宿费的,参会人员不得报销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不发放伙食补助费;会议不安排住宿或者统一安排食宿且明确说明费用自理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按规定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按照差旅费规定发放。会议期间,市内交通费不予发放。

第二十七条 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按文件规定派往合作单位、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此期间的各项补助按上级或相关职能部门的通知执行,城市间交通费、住宿及其他费用报销,由派出单位与接受单位共同研究解决。

第八章  野外科研差旅费

第二十八条 科研项目(学校科学基金除外)研究人员到农村、项目工地等野外工作,野外工作期间(不含路途)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野外交通费按野外工作自然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使用,包干标准为每人每天260元;对于横向科研项目,经项目负责人批准,还可以另外给予工作补贴每人每天100元。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一般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二十 野外科研差旅费从科研项目中开支,项目负责人审签后,还需由学院分管科研负责人审定。

三十 科研人员到合作企业完成科研项目任务的差旅费,参照本章上述规定,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定额包干经费及工作补贴均减半发放。

第九章  报销管理

第三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住宿费、机票等支出,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三十二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零星杂支费凭票据实报销;住宿费在标准上限以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第三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差旅审批单、城市间交通费发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出差当天往返的,可凭差旅审批单、城市间交通费发票报销当天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部门)应加强对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部门)出差审批、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三十五 工作人员出差确因特殊情况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超标的,由经费负责人审批并在票据上审签后方可报销。学校定期公布各单位超标情况,并作为年度目标考核评价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报销差旅费的,一经查实,追回多报金额,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三十七 出差人员须在返校后20日内办理差旅费的报销,按照财务规定详细填写往返行程,不得将不同趟次的差旅票据合并一起报销。

三十八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报销时,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回家省亲办事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四十条 工作人员在武汉市区(含远城区)内办理公事(含参加会议、培训),其公共交通费据实报销(报销出租车费,车票需单独粘贴,并需说明每次起止地点)。在武汉市内参加会议,主办单位要求必须住宿的,住宿费按本规定标准报销。到远城区开展其他公务活动且实际发生住宿、伙食等费用的,可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凭票报销。

武汉市远城区是指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蔡甸区、东西湖区和汉南区。

第四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因各种原因遗失车船票,能取得因公出差与到达时间以及所乘交通工具、住宿标准证明材料且单位负责人及证明人签字,财务处处长审批后可按标准报销;对虽能证明出差,但无法确认所乘交通工具和住宿标准的,火车按硬席座位票价计算,轮船按三等舱位票价计算,长途汽车按普通车型票价计算;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不予报销。

第四十二条 教师带队实习,其差旅费报销按学校教学实习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如上级财政部门调整本办法中住宿费等开支标准,学校将责成财务处适时作出调整并按时执行新标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原《湖北工业大学差旅费开支管理办法》(湖工大财〔2014〕6号)同时废止。

 

附件:1.湖北工业大学国内公务差旅审批单

2.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费补助费标准表

  3.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附件1

湖北工业大学国内差旅审批单

 

填单人

 

填单时间

 

出差事由

 

出差人员

 

目的地

 

预计天数

 

领导审批意见

 

注:报销时请提交此单。


附件2

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费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人天

省份

住宿费标准

伙食补助费标准

省部级(普通套间)

厅局级(单间或标准间)

其他人员(标准间)

北京

800

500

350

100

天津

800

450

320

100

河北

800

450

310

100

山西

800

480

310

100

内蒙古

800

460

320

100

辽宁

800

480

330

100

大连

800

490

340

100

吉林

800

450

310

100

黑龙江

800

450

310

100

上海

800

500

350

100

江苏

800

490

340

100

浙江

800

490

340

100

宁波

800

450

330

100

安徽

800

460

310

100

福建

800

480

330

100

厦门

800

490

340

100

江西

800

470

320

100

山东

800

480

330

100

青岛

800

490

340

100

河南

800

480

330

100

湖南

800

450

330

100

广东

800

490

340

100

深圳

800

500

350

100

广西

800

470

330

100

海南

800

500

350

100

重庆

800

480

330

100

四川

800

470

320

100

贵州

800

470

320

100

云南

800

480

330

100

西藏

800

500

350

120

陕西

800

460

320

100

甘肃

800

470

330

100

青海

800

500

350

120

宁夏

800

470

330

100

新疆

800

480

340

120

注:我校院士及相应职级人员对应省部级;校级干部、正高职称和四级及以上职级人员对应厅局级;其余教职工对应其他人员。

附件3

 

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单位:元/人.天

序号

地区城市)

住宿费标准

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

旺季期间

旺季上浮价

上浮比例

部级

司局级

其他人员

部级

司局级

其他人员

1

北京市

1100

650

500

 

 

 

 

 

2

天津市

800

480

380

 

 

 

 

 

3

河北省(石家庄)

800

450

350

 

 

 

 

 

4

山西省(太原)

800

480

350

 

 

 

 

 

5

内蒙古(呼和浩特)

800

460

350

 

 

 

 

 

6

辽宁省(沈阳)

800

480

350

 

 

 

 

 

7

大连市

800

490

350

7-9月

960

590

420

20%

8

吉林省(长春)

800

450

350

 

 

 

 

 

9

黑龙江省(哈尔滨)

800

450

350

7-9月

960

540

420

20%

10

上海市

1100

600

500

 

 

 

 

 

11

江苏省(南京)

900

490

380

 

 

 

 

 

12

浙江省(杭州)

900

500

400

 

 

 

 

 

13

宁波市

800

450

350

 

 

 

 

 

14

安徽省(合肥)

800

460

350

 

 

 

 

 

15

福建省(福州)

900

480

380

 

 

 

 

 

16

厦门市

900

500

400

 

 

 

 

 

17

江西省(南昌)

800

470

350

 

 

 

 

 

18

山东省(济南)

800

480

380

 

 

 

 

 

19

青岛市

800

490

380

7-9月

960

590

450

20%

20

河南省(郑州)

900

480

380

 

 

 

 

 

21

湖北省(武汉)

800

480

350

 

 

 

 

 

22

湖南省(长沙)

800

450

350

 

 

 

 

 

23

广东省(广州)

900

550

450

 

 

 

 

 

24

深圳市

900

550

450

 

 

 

 

 

25

广西(南宁)

800

470

350

 

 

 

 

 

26

海南省(海口)

800

500

350

11-2月

1040

650

450

30%

27

重庆市

800

480

370

 

 

 

 

 

28

四川省(成都)

900

470

370

 

 

 

 

 

29

贵州省(贵阳)

800

470

370

 

 

 

 

 

30

云南省(昆明)

900

480

380

 

 

 

 

 

31

西藏(拉萨)

800

500

350

6-9月

1200

750

530

50%

32

陕西省(西安)

800

460

350

 

 

 

 

 

33

甘肃省(兰州)

800

470

350

 

 

 

 

 

34

青海省(西宁)

800

500

350

6-9月

1200

750

530

50%

35

宁夏(银川)

800

470

350

 

 

 

 

 

36

新疆(乌鲁木齐)

800

480

350

 

 

 

 

 

注:我校院士及相应职级人员对应省部级;校级干部、正高职称和四级及以上职级人员对应厅局级;其余教职工对应其他人员。

湖北工业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5年11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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