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业大学文件
湖工大财〔2022〕13号
关于印发《湖北工业大学中外合作办学
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湖北工业大学中外合作办学财务管理办法》业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湖北工业大学
2022年10月10日
湖北工业大学中外合作办学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经费管理,提高中外合作办学质量,促进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底特律绿色工业学院和学校举办的其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以下简称“办学项目”)。
第三条 办学项目财务由学校一级财务机构负责管理,执行学校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其所有收支应纳入学校年度预算。
学校对办学项目实行项目化管理,分项设立专项账户,单独核算。
办学项目外方支出部分按照合作办学协议办理,具体财务开支和资产管理按外方的相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办学项目经费主要来源于生均财政拨款、项目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收入。学费、住宿费收入应严格按照国家收费政策和学校收费管理办法,合法合规收取,以人民币计收。
第五条 办学项目支出包括:
(一)人员经费支出。主要包含从事办学项目教学、管理和服务的中外专(兼)职教师、管理人员、临时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奖励性绩效和课酬等。
(二)日常运行支出。包括与办学项目教学直接相关的办公费、邮电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教学差旅费、会议费、学术活动费、体育活动费、实验教学及实习实践费、维修维护费、网络运行费、师生国内外交流学习培训费和外教活动费等支出;与学生宿舍管理相关的日常维修维护费、公用水电费、物业管理等支出。
(三)学生事务支出。主要包含学生奖助学金,以及开展国防教育、创新创业、各类竞赛等第二课堂活动发生的支出。
(四)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支出。主要包含与办学项目相关的实验教学平台、图书资料、教学设施设备、体育场馆和学生宿舍等基础设施折旧费,以及公共区域的绿化、环卫、保洁、水电费支出等。
第六条 办学项目各项支出应严格执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严格控制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各经费管理单位(部门)对经费使用和审批事项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七条 办学项目人员经费支出应严格按照学校人员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绩效工资纳入学校年度教学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其中,教师课酬的标准由教务处统一确定。
第八条 各类货物、设备、服务的采购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和学校采购管理办法执行,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归学校所有。
第九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年度结余经费,应继续用于办学项目的项目拓展和办学条件改善。
第十条 办学项目承办单位应积极配合财务部门编制办学项目年度财务报告,办学项目年度财务报告应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年度财务报告按要求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依法进行审计,并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办学项目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具体清算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经费使用单位(部门)是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并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将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工业大学学校办公室 2022年10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