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制度
关于印发《湖北工业大学继续教育收费及结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湖工大财〔2023〕2号)
发布时间:2023-02-22

 

 

 

 

湖北工业大学文件

 

 

湖工大财〔20232

 

 


关于印发《湖北工业大学继续教育收费及结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湖北工业大学继续教育收费及结算管理实施细则》业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湖北工业大学

                              202315

 

湖北工业大学继续教育收费及结算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继续教育收费及结算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21号)、《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职成〔20222号)、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教职成厅函〔202123号)和《湖北工业大学学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湖工大财〔20191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举办的各类继续教育项目,包括成人学历继续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班、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教育、汉语进修教育以及学习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非学历培训项目等(以下简称“继续教育”)。

第三条  管理责任。研究生院、国际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底特律绿色工业学院等承担继续教育工作的单位(部门)(以下简称“各办学单位”),应按照办学管理职责,对相应继续教育收费承担管理责任。

第四条  收费项目及标准的确定。继续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和公示制度。各办学单位每年应按要求申报收费项目及标准,财务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后纳入年度收费目录清单,报经学校批准、对外公示后执收。未列入收费目录清单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费,已列入收费目录清单的收费项目不得超标准收费。严禁校外教学点以任何名义搭车收费或假借学校名义、自立收费项目向学生私自收取、摊派费用。

第五条  收缴方式。继续教育各项收费应纳入学校统一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必须先全额直接上缴学校财务账户,严禁上缴前先分配;全部收入都由学校财务处负责收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代为收取,更不得隐瞒、截留、占用、挪用和坐收坐支。继续教育收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除少数特殊情况可采取现金、转账方式缴费外,学生一律通过学校财务处提供的校园统一支付平台进行缴费。

第六条  收费台账的建立。各办学单位在新生录取后应及时将新生名册及相关收费信息提供给财务处,财务处负责建立继续教育学生收费数据库、下达收费标准,建立收费明细账。

第七条  缴退费管理。继续教育学生应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原则上应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清该学年费用。继续教育学生发生学籍异动(含退学),其收费标准的调整(含退费)按《湖北工业大学学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湖工大财〔20191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在与校外教学点签订办学协议时,应将该内容列入协议条款。

第八条  缴费与注册。各办学单位应严格执行“先缴费、后注册”的规定,实施学生注册与缴费联动管理,把好注册关,并督促学生及时足额缴费,确保收入“应收尽收”。对欠费学生,各办学单位应不予学(考)籍注册,限制其参加考试、成绩登记及获得相应的学历(位)证书或结业证书等的权利

第九条  发证审核。各办学单位应加强继续教育学生学历(位)证书或结业证书的发放审核管理,各类证书发放前,应提供发放名单清册,由财务处核实缴清费用后方可发放。发放名单清册一式二份,由办学单位和财务处分别保存备查。

第十条  校外教学点经费结算。学校拨付给校外教学点的工作经费应按学年结算,按协议约定时间进行,由财务处统一办理,从收取的继续教育收费中支付。经费分配比例按协议约定执行,学历继续教育原则上不超过学费总额的50%。结算程序及要求如下:

(一)结算前,由各办学单位将学生缴费情况通报校外教学点,并督促欠费学生缴纳费用。

(二)校外教学点根据财务处提供的学生缴费明细单,按协议约定向各办学单位提交结算申请,经各办学单位审核后,开具符合要求的正规票据。

(三)各办学单位归集结算资料,填写《湖北工业大学继续教育经费结算审批单》,按规定办理支付审批手续后交财务处办理结算。

(四)办理结算后发生学生退学退费的,校外教学点应按办学协议约定退还所结算相关费用。若金额较小,经审核同意后,可从下期结算款中扣除。

第十一条  校内收入的分配和使用,以及专兼职教师、辅导教师的课酬、劳务费等的发放,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湖北工业大学继续教育经费结算审批单

 

 


附件

湖北工业大学继续教育经费结算审批单 

 

校外教学点

(单位)名称

 

继续教育

项目名称

 

学费收费

情况

结算区间

 

分配

比例

 

应收人数

 

应收金额

 

实收人数

 

实收金额

 

本次

结算金额

(小写)

(大写)

各办学单位

意见

经办科室审核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字:

     

财务处

意见

收费管理科审核

 

 

 

部门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字:

     

校领导

审批意见

 








湖北工业大学学校办公室                    2023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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