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刻苦钻研,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第二章 奖学金的种类
第三条 奖学金分综合奖和单项奖两类:
(一)综合奖主要用于奖励在学生素质发展测评中获得一、二、三等奖学金以及被评为“优秀毕业生”的学生。
(二)单项奖主要用于奖励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并在学校组织的评选活动中获奖的学生。
第四条 各类奖学金的等级、金额以及评奖比例见下表:
奖学金名称 |
等级 |
金额 (元) |
评选比例 |
综 合 奖 |
综合 奖学金 |
一等奖学金 |
2000 |
占参评人数3%(创新班10%) |
二等奖学金 |
1000 |
占参评人数7%(创新班20%) |
三等奖学金 |
600 |
占参评人数15%(创新班30%) |
优秀 毕业生 |
校优秀毕业生标兵 |
1000 |
占参评人数3‰ |
校优秀毕业生 |
占参评人数10% |
单 项 奖 |
学习进步奖 |
300 |
依据评选条件产生 |
考研奖 |
500-2000 |
依据《湖北工业大学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硕士研究生奖励办法》评选产生 |
科技文化活动奖 |
300-8000 |
依据《湖北工业大学大学生课外科技文化活动奖励办法》评选产生 |
十佳大学生 |
5000 |
10名 |
感恩之星 |
1000 |
10名 |
说明:以上表格中未列的奖学金项目,以具体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三章 奖学金的评审办法
第五条 奖学金评选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遵守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社会秩序;
(二)学习勤奋,严谨踏实,勇于进取,成绩优良;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四)诚实守信,无恶意欠费记录;
(五)遵守校纪校规,未受学校处分或者截止评选前所受处分已经解除。
第六条 各类奖学金的评选条件见下表:
奖学金名称 |
评选条件 |
综合奖学金 |
依据《湖北工业大学大学生素质发展测评及表彰办法》测评确定。 |
优秀毕业生 |
根据学生在校期间素质测评的平均分进行班级排名,按全体毕业生的10%、15%分别评出校 “优秀毕业生”、院“优秀毕业生”;在校“优秀毕业生”中按全体毕业生的3‰评出“校优秀毕业生标兵”。 |
学习进步奖 |
1.参评对象为非毕业班学生; 2.学分绩点班级排名较上一学年进步10名及以上,且当学年绩点在班级前15名(含)者,可获得学习进步奖。 |
考研奖 |
依据《湖北工业大学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硕士研究生奖励办法》评选确定。 |
科技文化 活动奖 |
依据《湖北工业大学大学生课外科技文化活动奖励办法》评选确定。 |
十佳大学生 |
在每年的“十佳大学生”评选活动中评选产生。 |
感恩之星 |
在每年的“感恩父母、感谢老师、感动校园”主题教育活动中评选产生。 |
第七条 综合奖学金与学习进步奖不兼得;综合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同时获得时,奖金按最高标准发放一次。
第八条 各类奖学金均由学院汇总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学生工作部(处)审核(评选)后予以公示,再报学校审批、发文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在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学生对评比过程及结果如有疑问或不同意见,可以逐级向学院和学生工作部(处)提出质疑,学院和学生工作部(处)应在接到学生质疑后立即责成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在自接到质疑后10个工作日内向质疑人作出答复。
附 则
第十条 奖学金从学生奖助基金中列支,由学生工作部(处)统筹。
第十一条 奖学金经学校审批后,由学生工作部(处)报财务处安排发放。严禁任何个人和集体平分奖学金或挪作其他用途,一经发现查实,学校将追回所发奖学金,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原《湖北工业大学奖学金管理办法》(湖工大[2018]12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