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授予基本要求
1-1-3转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关于下达2017年审核增列的博士、硕士学位 授予单位及其学位授权点名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24

学位[2018]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了2017年审核增列的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其新增学位授权点名单。现将名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北京工商大学等7个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北京石油化工学院等4个硕士学位授予单位(见附件1),自批准之日起,可开展招生、培养、学位授予工作。

二、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强化质量意识,实现研究生教育内涵发展,中国民航大学等21个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山西大同大学等25个硕士学位授予单位(见附件2),需进一步加强建设,补短板强弱项,待其办学水平和研究生培养能力达到相应要求,并通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核查后,再开展招生、培养、授予学位工作。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将名单下达到有关学位授予单位并抄送相关的学位授予单位主管部门,督导有关单位进一步加强内涵建设,并指导高校做好研究生培养工作。

附件:1.2017年审核增列的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学位授权点名单

2.2017年审核增列且需要加强建设的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学位授权点名单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2018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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