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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业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6-25

湖北工业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2016年10月20日,湖工大科〔2016〕8号文件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高项目经费使用效益,更好地为科研工作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6]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来源主要为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具体项目归类在项目立项时予以认定。

第三条项目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学校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实行学校、基层科研管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各负其责的三级管理模式。基层科研管理单位是指项目负责人所属各院(系)、机关各部、处及直(附)属单位。

(二)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按照预算执行,并严格遵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制度的规定。

(三)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全部为学校收入,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四)凡使用纵向科研项目经费购置或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均属于学校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学校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合作,共同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科技与产业处负责项目申请、签约、检查、结项等日常管理工作。

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预算、规范使用经费、编报项目决算。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使用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以及其他固定资产的招标和管理工作。

审计处负责对项目经费实施过程的审计监督。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对项目组开展的国际合作交流活动进行审核和管理。

档案馆负责项目文档的归档、存储、查询等工作。

第五条基层科研管理单位职责与权限

(一)根据科研项目的需要,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

(二)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执行进度。

(三)指导项目负责人合理安排预算并按规定使用。

(四)落实本单位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的其他各项管理工作。

(五)科研经费管理绩效纳入单位负责人考核范围。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职责与权限

(一)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并严格按预算及有关财务规定使用经费。

(二)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负责。

(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项及结账手续。

(四)执行科研项目团队组成人员及财务经办人申报制度。

(五)执行科研项目公开制度。

第三章 支出范围

第七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和间接费。

第八条直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包括组织会议和参会)。会议费支出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劳务费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国家和湖北省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九条间接费是指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依托单位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绩效支出是指依托单位为了提高科研工作的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第十条相关项目的间接费一般按照项目直接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并实行总额控制。

自然科学类项目具体比例如下:

(一)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

(二)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3%;

(三)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0%。

社会科学类项目具体比例如下:

(一)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

(二)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

(三)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科研项目编制预算时,国家、学校有相应专项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应当按其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经费资助部门或单位管理要求执行;经费资助部门或单位没有明确要求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应在充分考虑项目资金需求的基础上,结合完成项目发生业务的相关性、经济性和合理性,科学编制项目预算,依次报所在基层科研管理单位、学校审核批准后,报送项目拨款单位批复。

第十三条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项目负责人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自然科学类项目的三项费用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社会科学类项目的三项费用不超过直接费用20%,均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第十四条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当按规定比例将间接费等纳入项目预算。

第十五条项目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按规定报科技与产业处和财务处审批。

(一)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可进行预算调整。

(二)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可合并使用。

(三)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但可以调减,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

(四)项目间接费预算不得调整。

第五章 收支管理

第十六条科研项目经费到账后,财务处依据科技与产业处提供的经费划拨通知等材料予以立项。

第十七条科研项目经费外拨是指科研项目成员分属多个单位,且经费先由拨款单位拨至我校,再由我校按规定将经费转拨至其他联合申请单位。申请经费外拨的项目应当按照规定提供材料,履行审批手续,经科技与产业处和财务处审批后按规定会签予以办理。

第十八条直接费全部足额用于科学研究,间接费由学校统筹分配使用。间接费的30%作为学校管理费,间接费的45%作为资源占用费(主要包括依托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的支出),间接费的25%为项目研究人员的绩效(可直接上工资卡)。

第十九条经费资助部门没有明确直接费和间接费的项目,科技与产业处可按第十条的规定划分直接费和间接费后予以开支;或科技与产业处按项目总经费的4%提取管理费后予以开支。

第二十条项目中仪器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以及各类服务项目等的采购,金额10万元及以上的由学校组织招标,金额低于10万元的由项目负责人自行采购;购买危险、剧毒化学品,按《湖北工业大学危险、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设备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要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购买材料、低值易耗品报销时要附采购明细。

第二十一条支付学生科研助学经费每人每月不超过2000元,课题组直接发放到学生银行卡上。

第二十二条该办法颁布日之前的在研项目,仍然按原预算进行支出直至结题。

第六章 决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时编制项目经费决算。

第二十四条项目负责人必须据实填报项目决算,经财务处和审计处审核后报出。

第七章 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科研项目结束并通过验收后,应及时据实办理经费结账手续,并按照规定向拨款单位提供相关财务报表。

第二十六条项目顺利通过结题验收的,其结余经费在2年内由项目组自主使用,可用于原项目的深入研究,也可用于新项目的自主探索。2年后结余经费仍有剩余的,应当按原渠道退回资金拨款单位。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对科研项目负责人的经费行使监督权,做到审批手续完备、账目清晰、核算准确、监督有力,保障科研项目经费的资金安全及合理使用。

第二十八条学校逐步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绩效考核制度,完善科研项目的绩效考评机制,对科研项目所取得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进行考核和评价,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经费使用效益。科研项目实施情况等信息按照规定予以公开。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科技与产业处、财务处在各自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湖北工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湖工大科[2013]6号)以及补充管理规定废止,此前有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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