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授予基本要求
湖北工业大学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17-06-25

(2014年6月6日,湖工大科〔2014〕5号文件发布)

为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积极性,促进我校科技工作上水平、出成果、创效益,加快学校向教学研究型大学转型,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和对象

1.奖励范围:立项重大科研项目、获奖成果、职务专利、学术著作、论文等。

2.奖励对象:我校教职员工。

二、奖励办法

(一)重大科研项目立项奖励

1.国家重大专项项目、国家973项目、863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国际合作项目、国家重大仪器专项按实际到账经费总额的5%予以奖励;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按实际到账经费总额的10%予以奖励。

2.国家自然基金面上项目、优秀青年基金项目按实际到账经费总额的8%予以奖励;国家自然基金青年项目、国际合作项目及天元基金等按实际到账经费总额的15%予以奖励;国家软科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面上、青年及其它项目)按实际到账经费总额的20%予以奖励。

3.教育部人文社科类项目按实际到账经费总额的20%予以奖励。

4.其它部委类获准立项的科技项目按实际到账经费总额的5%予以奖励。

5.教育部科技创新团队项目、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项目、重点研究项目按教育部相关规定进行配套奖励。

6.所有参与科研立项奖励的项目必须为国家或部委级并经过申报评审立项的项目或子项目,且项目经费以到我校财务账为准。转出科技项目经费部分不在奖励范围之列。

7.我校承担的子项目必须是由我校职能部门在申报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且以合同形式约定双方义务、责任、权力、经费分配比例等,项目下达任务书或批文中明确注明我校为合作或参与单位,有相应的项目编号。凡以个人名义参加或经费未到账者,不在奖励范围之列。

8.已获得奖励的项目经费不能转出项目负责人账户。

(二)获奖成果奖励

1.国家级获奖成果奖励。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奖励300万元;获国家自然科学和国家技术发明一、二等奖分别奖励100万元和80万元;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分别奖励70万元和50万元。

2.部、省(市)级获奖成果奖励。部、省(市)级自然科学类奖励按1:1配套奖励;部、省(市)级社会科学类奖励按1:2配套奖励。

湖北工业大学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获奖成果奖,其奖励标准按照全额发放奖金计算。我校作为第二完成单位的获奖成果奖,其奖励标准按照我校作为第一单位的1/2计算;第三及以后完成单位的奖励标准依次按1/3、1/4、1/5、……计算。奖励范围为有获奖证书的成果。

(三)职务专利奖励

湖北工业大学作为第一专利权人,授权发明专利(含PCT)每项奖励0.5万元,授权实用新型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每项奖励0.1万元,授权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0.05万元。

(四)学术著作奖励

湖北工业大学作为第一作者单位并且由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译著(不包括教材),每部奖励1.5万元;湖北工业大学作为第一作者单位且由其它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译著(不包括教材),每部奖励0.5万元。

(五)论文奖励

1.湖北工业大学作为第一作者单位,在《科学》(science)、《自然》(nature)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30万元;以湖北工业大学为参与单位合作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10万元。

2.湖北工业大学作为第一作者(包括通讯作者)单位,被SCI、SSCI、CSSCI、EI、A&HCI转载或收录的学术期刊论文,被《新华文摘》转载的论文,在《中国社会科学》、《光明日报》理论版、《人民日报》理论版发表的论文,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转载的论文和被政府采用的研究报告,每篇奖励如下:

类 别

奖励金额

(万元)

SCI收录的论文(1区、2区)

0.6

SCI收录的论文(3区及以后)、EI收录的论文

0.3

SSCI、《中国社会科学》、《光明日报》理论版、

《人民日报》理论版发表的论文

0.6

CSSCI收录、《新华文摘》、

《人大复印报刊资料》转载的论文

0.3

A&HCI收录的论文

0.2

被国家各部委采用的研究报告

0.4

被省委、省政府采用的研究报告

0.2

上表中,SCI为国际科学引文索引,分区标准为中科院《SCI分区检索》目录(按大区分类)。SSCI为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为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EI为工程索引。A&HCI为艺术与人文科学索引。

湖北工业大学作为第一作者(包括通讯作者)单位,被SCI、SSCI、CSSCI、EI、A&HCI转载、收录的非学术期刊论文的奖励标准0.1万元/篇。

三、其它

(一)同一成果获得多项奖励,按照最高获奖等级予以奖励,不重复奖励。

(二)研究生、本科生在读期间以湖北工业大学作为第一作者(包括通讯作者)单位、有指导教师署名的学术论文或其它符合奖励条件的成果,可由指导教师申报奖励,所获奖金由指导教师主持分配。

(三)研究项目的负责人及科技成果、奖励的拥有者,必须确保如期实现研究目标并对科技成果、奖励的知识产权负责。对不能按时完成项目研究任务或因知识产权纠纷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追回已发放的奖金。

(四)申请奖励的教职工于次年申报上一年度拟奖励的项目和科技成果,需经学院审查后,登录学校科研管理系统,科技与产业处审核并经公示、报学校领导批准同意后发放奖金。

(五)所获奖金依法缴纳税款。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原《湖北工业大学科技成果奖励办法》(湖工大科〔2012〕5号)同时废止。

五、本办法由科技与产业处负责解释。

国家级出版社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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