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业大学文件
湖工大国际〔2026〕7号

关于印发《湖北工业大学来华留学研究生
培养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湖北工业大学来华留学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经校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湖北工业大学
2026年10月27日
湖北工业大学来华留学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湖北工业大学来华留学研究生正常教学秩序,保障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湖北工业大学研究生管理实施细则》《湖北工业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办法(试行)》《湖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湖北工业大学研究生校际课程修读与学分互认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结合学校来华留学研究生教育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湖北工业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来华留学研究生的培养管理,涵盖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学校对来华留学研究生的培养管理遵循趋同化原则,与国内普通研究生统一教学标准、统一管理要求,同时结合留学生特点提供针对性服务。
第三条 来华留学研究生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尊重中国民族传统和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恪守学术道德,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和技能,积极参与学校教育教学和校园文化活动。
第二章 来华留学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来华留学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调整专业,跨学科、学院、学校选修课程;
2.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3.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依规申请奖学金以及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4.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参加研究生社团及科技文化等活动,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研究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5.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 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来华留学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履行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2.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爱校荣校,珍惜和捍卫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3.努力学习,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5.遵守研究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和行为习惯;
6.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来华留学研究生新生入学须持有效护照原件、《录取通知书》《外国留学生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有效X1/X2签证或学习类居留许可、有效体检报告、最高学历证书及认证文件等材料,按学校规定时间到国际学院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的新生,须向国际学院招生办公室书面请假,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请假时间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2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入学资格审查按以下要求执行:
1.入学前,国际学院按国家移民管理局、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相关规定审查学生身份、学历、学位、语言水平等信息;
2.入学报到时复核学生证照、学历、学位、体检报告等材料,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并注册学籍,审查不合格或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因疾病、创业或其他自身原因不能入学的,可于报到之日起2周内,向国际学院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期限不超过1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学生不具有学校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入学体检发现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可参照本条款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条 自费新生入学报到时,应按规定缴纳第一学年相关费用,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奖学金生应按照奖学金协议办理费用缴纳手续。
第十一条 住宿登记与居留许可管理要求如下:
1.新生须在入住24小时内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
2.新生须在签证/居留许可有效期内,按规定换发居留许可;
3.国际学院协助新生办理居留许可相关手续,新生应配合提供所需材料。
第十二条 来华留学研究生应在每学年开学2周内,按专业年级缴费标准缴纳学费,以学年为单位结算,于每学期开学时进行学期注册。注册流程如下:
1.本人持有效证件及缴费证明到国际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或在线提交缴费证明进行网上注册;
2.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须出具有关证明,经导师与国际学院批准后,可申请暂缓注册;
3.未按规定注册者,不得取得新学期学籍,不得参与课程学习,不予学分认可;凡休学、请假或其他原因离校未获批准入学的,不予注册。
第二节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十三条 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来华留学博士研究生学制为4年。来华留学研究生应在规定学制内完成学习任务,未能按期完成学业的,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1.硕士研究生包含休学时间在内,最长学习年限一般不超过4年;
2.博士研究生包含休学时间在内,最长学习年限一般不超过6年。
第十四条 需延长学习年限的,由来华留学研究生本人在学制期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提交延期学习计划、导师意见及所在培养单位审核意见,经国际学院批准后生效。延长后学习总年限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延长学习期间,学生应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学校不再提供奖学金等在校学生待遇。
第三节 培养方案与个人培养计划
第十五条 来华留学研究生培养方案由各培养单位依据学校研究生培养总体要求、学科专业特点及国际人才培养需求制定,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国际学院核准备案。专业学位来华留学研究生培养方案还须参照相应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的指导性要求。
第十六条 来华留学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于入学后1个月内制定个人培养计划,明确课程学习、文献阅读与综述、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学术活动、实践训练(专业学位)、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等环节的具体安排,作为学业过程管理和毕业及学位授予资格审查的依据。
第十七条 个人培养计划经导师审核、培养单位批准后生效,由学生、导师、培养单位、国际学院各留一份存档。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的,须在培养计划系统开放期间提出修订申请,经导师同意并报培养单位及国际学院备案后方可变更,所有修订记录均须存档。
第四节 课程学习与考核
第十八条 来华留学研究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及应修学分按学校发布的研究生培养方案执行。汉语和中国概况是来华留学研究生的必修课。
第十九条 来华留学研究生须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考试组织与成绩管理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课程学分计算以学时(周数)为主要依据:
1.一般课程每16学时计1学分;
2.集中进行的实践教学环节每周计1学分。
第二十一条 成绩评定与学分绩点计算规定如下:
1.课程考核成绩及格(60分及以上)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
2.课程绩点:成绩<60分,绩点= 0;60分≤成绩≤100分,绩点=分数÷10-5;
3.平均学分绩点=Σ(课程绩点×课程学分)÷Σ课程学分,平均分=Σ已修课程成绩÷Σ已修课程数目,均保留两位小数。
第二十二条 课程免修、补考与重修按以下规则执行:
1.免修:学生因转学、转专业等原因,已取得现专业课程体系中某门课程学分,且教学内容符合现行教学大纲要求的,可在开课2周内提交《课程免修申请单》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开课单位批准、国际学院备案后免修。中国概况、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不得免修;
2.补考:每学期开学初安排上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补考,每门课程仅有1次补考机会。缺考、考试舞弊、未修读该课程或不具备考试资格的,不得参加补考;
3.重修:必修课、学科基础课和专业课补考后仍未及格的,必须重修;已取得学分的课程不得重修。因培养方案变动无法重修原课程的,由开课单位确定替代课程,报国际学院备案。
第二十三条 来华留学研究生应遵守考试纪律,严禁作弊。对考试舞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违纪或作弊课程成绩记为零分,不参与补考,给予重修机会。
第五节 培养关键环节
第二十四条 开题报告:来华留学研究生应在第三学期结束前完成开题。开题报告须详细阐述选题依据、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内容、研究方案、创新点及进度安排等,开题报告答辩由各培养单位统一组织,答辩专家组须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组成。通过答辩的开题报告应以书面形式报培养单位备案,若论文研究方向发生重大变更,须重新进行开题论证,并经导师同意、培养单位审核备案;开题未通过的,可在3个月内修改后重新开题。
第二十五条 中期考核:硕士研究生在第四学期、博士研究生在第五学期进行中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课程学习、文献阅读、科研进展、开题完成情况、学位论文(或专业实践)中期进展等。考核由培养单位组织,成立考核小组,考核结果由培养单位综合评定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并提交国际学院备案。考核结果分为合格、暂缓通过和不合格:
1.合格者进入下一培养阶段;
2.暂缓通过者,须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重新考核;
3.累计两次中期考核不合格者,视为不宜继续攻读学位,应终止其学业。
第二十六条 学术活动与科研训练:学校鼓励来华留学研究生发表高水平论文、申报发明专利、参加学科竞赛和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七条 实践训练(专业学位):专业学位来华留学研究生应按培养方案要求完成实践训练,实践时间不少于规定学时。实践单位可由学校推荐或学生自行联系,自行联系的实践单位须经导师及培养单位审核同意。实践结束后,学生应提交实践报告、实践单位鉴定意见等材料,经导师和培养单位考核合格后计入学分。
第六节 转专业、转学与学分认证
第二十八条 来华留学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转专业:
1.具备特殊才能,经导师及所在培养单位研究,认为变动专业更有利于因材施教和人才成长的;
2.因本人在校学习期间身体条件发生变化,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
3.因专业调整或导师变动,影响继续培养的。
第二十九条 转专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1.学术学位研究生转出和转入专业所属一级学科应相同,专业学位研究生转出和转入专业应相近;
2.申请时间为新生第二学期开学两周内,填写《来华留学研究生专业变更申请表》,经原导师、所在培养单位及拟转入导师、拟转入培养单位同意后,由培养学院批准,报国际学院备案;
3.在校期间仅能转专业一次,不得转至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原专业的专业;
4.转入新专业后,须重新制订培养计划,补修新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
第三十条 来华留学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处于毕业学年的;
3.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研究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 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4.跨学科门类、跨学位类别(国家明文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转学管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1.学生因患病或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入学未满一学期、毕业前一年、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定向就业招生录取、拟转入学校或专业录取控制标准高于本校的,不得转学;
2.我校接收国内其他高校转学生,需满足:已学习一学期且所有课程合格、无不良记录或处分、持有有效体检报告;
3.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按规定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跨省转学的,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4.转学学生第一学期已修课程成绩及学分,除不可免修课程外,经学校审核后可予以认定。
第三十二条 校际课程修读与学分互认按《湖北工业大学研究生校际课程修读与学分互认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必修的中国概况理论课学分不得通过跨校修读获得。
第七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三条 来华留学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或校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达到或超过一学期总学时1/3或6周的;
2.因事请假超过一学期总学时1/3的;
3.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四条 休学申请与审批流程:
1.学生向导师与培养学院提出书面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主管研究生负责人同意,报国际学院批准;
2.休学可以按学期申请,休学满一学期不能复学者,可再申请休学一学期;休学还可以按学年申请。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学年。
3.批准休学后1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者,学校直接执行休学及离境程序;
4.休学时间计入在校学习年限,总修读年限不得超过规定最长修业年限。
第三十五条 复学管理要求如下:
1.学生休学期满前2周,应向国际学院提交复学申请,填写《湖北工业大学来华留学研究生学籍异动表》,附相关证明材料(因病休学者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恢复健康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
2.经导师、培养单位及国际学院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编入相应年级学习;
3.休学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的,按退学处理。
第八节 退 学
第三十六条 来华留学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退学处理:
1.中期考核不合格,或在规定最长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期满超过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因病休学累计达一学年,申请复学经医院复查不合格的;
3.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因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在校学习的;
4.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超过规定注册时间两周未注册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6.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七条 退学审批与办理流程:
1.本人申请退学的,填写《湖北工业大学来华留学研究生学籍异动表》,经导师、所在培养单位同意,国际学院审核批准;
2.其他情况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3.退学决定以文件形式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通过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为60日,期满视为送达;
4.退学学生应在批准之日起1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并按规定离境,逾期不办理的,由学校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八条 来华留学研究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且在校期间纪律处分已解除,符合以下条件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1.以中文为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包含汉语国际教育专业)的硕/博士生采用中文撰写毕业论文并通过答辩者;
2.以英语为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的硕/博士毕业生采用英语或中文撰写毕业论文并通过答辩者。
符合湖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结业后不得参加补考、重修或补作论文、答辩。
第四十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未学满一学年的,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一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进行注册,学位证书在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网站进行注册。
第四十二条 毕业、结业、肄业的研究生,不再享受在籍研究生各项权利,应在一个月内办完离校手续。
第五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宣布无效。
第四十六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学术诚信与违纪处分
第四十七条 学校开展来华留学研究生诚信教育,建立学术诚信档案,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限制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学位论文作假的,按学校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来华留学研究生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的,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1.有违反宪法、构成刑事犯罪、严重作弊、学术不端情节严重等情形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除开除学籍处分外,其他处分设置6-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3.处分决定书中应载明学生基本信息、处分事实和证据、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和期限。
第四十九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开除学籍等涉及重大利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前,应进行合法性审查,提交校长办公会或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七章 申诉与维权
第五十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来华留学研究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法律事务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聘请校外专家参加。
第五十一条 来华留学研究生对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第五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湖北工业大学研究生管理实施细则》《湖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湖北工业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湖北工业大学国际学院、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湖北工业大学学校办公室 2026年10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