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业大学来华留学生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为了保证我校来华留学生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授予来华留学生学位的学科和专业应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的学科和专业。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与程序
第三条 对于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知华友华,遵守中国法律、社会公德和社会秩序,无学术不端行为;
(二)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修满本专业规定课程学分,且全部课程(含实践环节)平均学分绩点大于或等于2.2,达到本科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四)来华留学本科生可以免修培养方案中通识教育必修课的思政类、军事类课程;
(五)以中文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包含汉语国际教育专业),毕业生的汉语水平考试(HSK)需达到五级水平;以外语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毕业生的汉语水平考试(HSK)需达到四级水平。
第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国际学院按学位授予条件逐个审核来华留学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将拟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并接受学生申诉,受理学生异议;
(二)国际学院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来华留学生名单,呈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三)经公示无异议且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的学生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硕、博士学位授予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按培养计划要求修满规定学分,且达到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经审核准予毕业;
(二)以中文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包含汉语国际教育专业),毕业生的汉语水平考试(HSK)需达到五级水平;以外语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毕业生的汉语水平考试(HSK)需达到三级水平;
(三)在学期间,硕士生须以第一作者或导师署名为第一作者、申请人为第二作者,单位署名为“湖北工业大学”,在各培养学院认可的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含会议论文、EI);
(四)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可以免修培养方案中通识教育必修课的思政类、军事类课程。
第六条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按培养计划要求修满规定学分,且达到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经审核准予毕业;
(二)以中文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毕业生的汉语水平考试(HSK)需达到五级水平;以外语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毕业生的汉语水平考试(HSK)需达到三级水平;
(三)在学期间,博士生须以第一作者或导师署名为第一作者、申请人为第二作者,单位署名为“湖北工业大学”,在湖北工业大学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认可的A类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
(四)来华留学博士研究生可以免修培养方案中通识教育必修课的思政类、军事类课程。
第七条 各培养学院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本学院的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条件,但不得低于学校来华留学生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八条 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由培养学院和国际学院共同负责完成,须结合个人培养计划,综合审查研究生整个学习期间的政治思想表现、科研水平、学习成绩和业务能力。
第九条 研究生申请硕、博士学位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学位申请及评定书;
(二)学位论文纸质稿及电子文档;
(三)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四)HSK等级考试成绩单;
(五)授予学位人员信息登记表;
(六)其它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供培养学院教授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用于归档和校图书馆及有关信息机构收藏、陈列。各培养学院应将建议授予学位人员名单及来华留学硕士生的上述材料于每年规定时间送交国际学院教务办。如无特殊原因,材料不能按时送交者列入下次审批计划。
第十条 学位论文要求:
(一)论文开始前按规定在培养学院作开题答辩;
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独立完成。论文撰写应符合学校有关规定。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二)汉语国际教育专业硕士学位论文撰写语种为中文,其它专业硕士学位论文撰写可采用英文或中文;
(三)来华留学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论文的撰写要求原则上与国内学生相同。专业学位论文形式应根据专业学位特点可采用调研报告、应用基础研究、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项目管理、文学艺术作品等多种形式;
(四)论文研究和撰写时间应不少于一年,导师署名最多不超过两位;
(五)学位论文文字重合比须小于20%,在学校组织的重合检测中重合比大于或等于20%,取消研究生当次学位申请资格。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定稿审查
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经导师全面审查通过后,填写《湖北工业大学来华留学生学位论文定稿表》,导师签署审阅意见,报培养学院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专人进行形式审查,并提交国际学院备案。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预答辩要求:
(一)通过资格审查后的研究生须在学位论文评阅前参加由所在培养学院组织的学位论文预答辩。硕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委员会由3名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委员会由5名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
(二)预答辩委员会应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严格、认真的审查,重点检查学位论文格式的规范性、内容的创新性、论文工作量、有无违反学术规范现象等,并指出论文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提出修改意见;
(三)研究生预答辩通过后,按照预答辩委员会的修改意见修订论文并填写《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情况登记表》并交培养单位留存。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评阅要求:
(一)研究生通过预答辩后,方可提请学位论文评阅;
(二) 硕士学位申请人须于拟答辩前2个月提交学位论文供2名正、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校外同行专家进行评阅;
(三) 博士学位申请人须于拟答辩前2个月提交学位论文供3名正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校外同行专家进行评阅;
(四)评阅人须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
(五)需要保密的论文,由导师提出报告,培养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校学位办公室审核,可在一定范围内评阅。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评阅结果的分级与处理办法
(一)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结果分为三个等级:
A级:达到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水平,同意如期答辩;
B级: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论文不需要修改或经过一定修改可答辩;
C级:未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不同意答辩。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结果处理:
1. 2份评阅结果为A或B,论文通过评阅,可以答辩,或按照评阅专家建议少量修改后答辩;
2. 1份评阅结果为C,另1份为A或B,可聘请一位评阅人复评;复评结果仍为C的,本次学位申请无效,半年后重新申请;
3. 2份评阅结果为C,本次学位申请无效,半年后重新申请。
(二)博士学位论文评阅结果分为四个等级:
A级:达到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水平,同意如期答辩;
B级: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论文不需要修改或经过一定修改可答辩;
C级:基本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需要较大修改后重评;
D级: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不同意答辩。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结果处理:
1. 3份评阅结果为A或B,论文通过评阅,可以答辩,或按照评阅专家建议少量修改后答辩;
2. 1份评阅结果为C,另2份为A或B,论文修改后聘请一位评阅人复评;复评结果仍为C或D的,本次学位申请无效,半年后重新申请;
3. 1份评阅结果为D,如果另2份全部为A,论文修改后聘请一位评阅人复评,评阅结果仍为C或D的,本次学位申请无效,半年后重新申请;
4. 1份评阅结果为D,如果另2份有一份为B或C,本次学位申请无效,半年后重新申请;
5. 2份评阅结果为C,本次学位申请无效,半年后重新申请;
6. 2份评阅结果为D,本次学位申请无效,一年后重新申请;
7. 3份评阅结果为C或D,本次学位申请无效,重新开题和撰写学位论文。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答辩要求:
(一)学位论文通过评阅后,方可组织答辩;
(二)学位论文答辩由各培养学院按一级学科组织,无一级学科的按二级学科组织。各培养学院在答辩前须向国际学院提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安排答辩。答辩委员会须由5名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正、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中至少有1名本培养单位教授委员会成员和1名本学科具有正高级职称的校外专家(不含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专家)。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中至少有1名本培养单位教授委员会成员和2名本学科具有正高级职称及博导资格的校外专家(不含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专家)。导师和副导师不能成为所指导学生的答辩委员会成员;
(三)答辩委员会安排各培养学院答辩秘书1人,协助办理答辩有关事宜,全程参加答辩工作,负责对答辩过程中答辩委员的提问、学位申请人的回答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情况作详细记录,答辩秘书无表决权;
(四)答辩委员会成员须在答辩一周前审阅论文,答辩时进行提问和投票表决,未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等方式代投票;
(五)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议;
(六)答辩会要有详细记录,原始书面记录由各培养学院答辩秘书整理后装订成册并提交国际学院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一)宣布答辩委员会主席及成员名单、申请人及其导师姓名、学位论文题目等事项;
(二)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开始;
(三)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一般不少于30分钟;
(四)宣读评阅人询问申请人的问题,由申请人回答。评阅人询问的问题,一般在答辩前告知申请人;
(五)答辩委员会成员及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提出问题,由申请人回答;
(六)回答问题结束,暂时休会;
(七)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和作者的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对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进行讨论,在学位论文答辩评审意见表上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拟定答辩决议书并由主席签字;
(八)复会,主席宣布论文评议和决议;
(九)申请人致辞;
(十)宣布答辩会议结束。
第十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可允许硕士学位申请人在半年以上、一年以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可允许博士学位申请人在半年以上、两年以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硕、博士研究生如重新答辩仍未通过者,则不再补行答辩。
第十八条 未经国际学院审查进行答辩者,答辩无效。
第十九条 学位授予
培养单位教授委员会应按照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标准,审查学位申请人资格,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会议应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方可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议。
培养单位教授委员会的决议和投票结果须由委员会秘书填写在相应的学位申请与评定书中,经由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六月和十二月召开全体会议,讨论学位申请人(毕业时间一年以内)的学位申请要求,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会议应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方可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未出席会议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培养单位教授委员会成员均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等方式代投票。
硕士、博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发文公布,颁发硕士、博士学位证书。
第四章 来华留学生学位撤销
第二十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本科生或研究生(硕、博士)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授予学位资格:
(一)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
(二)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所引用资料;
(三)其他学术失范行为及违纪行为。
以上情况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委托的专家(组)认定。对认定结果有争议的,可以根据《湖北工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提出申诉,由校学位办公室再次聘请同行专家,对相关材料进行匿名评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再予以认定。
第二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撤销学位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会议应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方可做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国际学院负责全校来华留学生学位证书的办理、发放和上网登记注册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来华留学生学位证书的中文正本和英文副本由国际学院统一制定。
第二十四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与原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湖北工业大学来华留学本科生、来华留学硕士生、来华留学博士生,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定来华留学生学位授予。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湖北工业大学国际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北工业大学来华留学生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湖工大国际〔2019〕9号)同时废止。
湖北工业大学学校办公室 2022年7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