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业大学文件
湖工大国际〔2026〕5号

关于印发《湖北工业大学来华留学本科生培养
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湖北工业大学来华留学本科生培养管理办法》经校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湖北工业大学
2026年10月27日
湖北工业大学来华留学本科生培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湖北工业大学来华留学本科生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培养管理工作,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湖北工业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学校文件规定,结合学校来华留学本科生培养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湖北工业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来华留学本科生,学校对来华留学本科生的培养管理遵循趋同化管理原则,与国内普通本科生统一教学标准、统一管理要求,同时结合留学生特点提供针对性服务。
第三条 来华留学本科生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尊重中国民族传统和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恪守学术道德,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和技能,积极参与学校教育教学和校园文化活动。
第四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来华留学本科生的课程学分和毕业要求按照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执行。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有效护照原件、学校录取通知书、《外国留学生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有效X1/X2签证或学习类居留许可、有效体检报告、最高学历证书等材料,按学校规定时间到国际学院办理入学手续。
第六条 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的,须提前向国际学院招生办公室书面请假并附相关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 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2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审查,入学前按国家移民管理局、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相关规定审查学生身份、学历、语言水平等信息;入学报到时复核学生证照、体检报告等材料,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并注册学籍,审查不合格或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因疾病、意外等自身原因不能入学的,可于报到之日起2周内向国际学院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期限不超过1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学生不具有学校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新生须在保留期满前一个月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未申请或审查不合格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有重大病史或入学体检发现来华留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可参照第八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条 自费新生在入学报到时,应按学校规定缴纳第一学年相关费用,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奖学金生按奖学金协议办理费用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新生须在入住后24小时内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在签证/居留许可有效期内,按国家出入境管理规定到相关部门换发学习类居留许可,国际学院协助学生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来华留学本科生应在每学年开学2周内,以学年为单位按所属专业年级缴费标准缴纳学费,持学生证及缴费证明到国际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也可通过学校指定平台在线提交缴费证明进行网上注册。未按规定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
第十三条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来华留学本科生,须向国际学院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经批准后可暂缓注册。国际学院对未按时到校的学生,分别按病假、事假或旷课记载。休学、请假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的,不予注册。
第三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十四条 来华留学本科生标准学制按所属专业执行,四年制本科标准学制4年,修业年限为4-6年;五年制本科标准学制5年,修业年限为5-7年。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在修业年限内可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
第十五条 来华留学本科生因学业原因需延长学习年限的,应在原修业年限届满前向国际学院提交申请,经国际学院同意备案后,办理延长学习年限手续,延长期间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并按时完成注册。超过最长修业年限未完成学业的,按退学处理。
第四章 课程修读与考核
第十六条 来华留学本科生应按照所属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编入班级修读相应课程,不得擅自跟班修读,擅自修读的课程成绩无效,不计学分。
第十七条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体系由理论教学(通识教育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专业类课程)和实践教学两部分组成。汉语和中国概况为来华留学本科生必修课程,学生须按要求修满各类课程学分。
第十八条 来华留学本科生因转学、转专业、重新编级等情况,已取得的课程学分符合现专业教学大纲要求且成绩合格的,可申请课程免修。学生应在课程开课2周内,向国际学院提交《湖北工业大学来华留学生课程免修申请单》,经开课单位批准、国际学院备案后,准予免修。留学生如已通过中文水平考试四级(以下简称HSK4),汉语课程可申请免修不免考;中国概况、体育、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课程不得免修。
第十九条 来华留学本科生必须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和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真实、完整记入学生成绩档案,作为学籍管理和毕业审核的依据。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可采用笔试、口试、学术论文、读书报告、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考核一般安排在每学期最后1-2周进行。
第二十条 课程考核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等级制分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等级制转换为百分制的标准为:优95分、良85分、中75分、及格65分、不及格0分,转换后成绩用于学分绩点计算。
第二十一条 课程总成绩由平时成绩、过程考核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三部分构成,平时成绩(主要为考勤)与过程考核(含实验、作业、课堂讨论、平时测验等)权重一般不超过50%,期末考试成绩权重一般为50%。任课教师可根据课程特点适当提高平时成绩权重,但最高不得超过60%,课程考试形式包括考试与考查,课程考核成绩构成标准应在课程开课时告知学生。
第二十二条 期末考核成绩低于40分的,总成绩必须为不合格。学生在课程修读或者实习(见习、设计)等过程中,无故不参加教学活动或缺交作业累计超过教学规定1/4者,应当取消该课程考核资格,所修课程成绩计为零分。
第二十三条 课程考核成绩及格(60分及以上)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学分计算以学时(周数)为主要依据,最小单位为0.5分。一般课程每16学时计1学分,集中实践教学环节每周计1学分,体育课36学时计1学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平均学分绩点制,作为评价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平均学分绩点、平均分均保留两位小数,计算标准为:
1.课程绩点:成绩<60分,绩点为0;成绩≥60分,绩点=分数÷10-5;
2.平均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3.平均分 =∑已修课程成绩÷∑已修课程数目。
第二十五条 来华留学本科生正常参加教学活动达3/4,但临近课程考核时,因患病或意外事故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核的,须在考前向国际学院提交缓考书面申请,病假须附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经批准后准予缓考。缓考学生成绩栏标注“缓考”,缓考学生应当参加下一学期该门课程的补考或重修,缓考课程成绩不作为补考或重修成绩处理。
第二十六条 来华留学本科生必修课缺考、考试舞弊的,成绩栏标注“缺考”或“舞弊”,其成绩按零分记载;考试舞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旷考、舞弊课程不得参加补考,仅给予重修机会。如无合适的重修课程,可选择自学修读。
第二十七条 考试、考查成绩一经评定,不得更改。来华留学生旷课按以下规定处理:每门课程累计迟到或早退3次、病假4次、事假2次、公假4次,均计为1次旷课;无故缺勤直接计为1次旷课。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本学期教学时数1/3或累计旷课达6周的,取消该课程考核资格,成绩按零分记载。
第二十八条 来华留学本科生参加创新创业、学科竞赛、发表论文、获得专利等与专业学习相关的成果,可按学校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相关规定折算为课程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五章 补考与重修
第二十九条 补考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初,对上一学期不及格的课程进行补考,每门课程仅有1次补考机会,补考成绩合格的,取得该课程学分和相应绩点。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补考,须重修该课程:
1.从未修读该门课程的;
2.取消课程考核资格的;
3.课程旷考、考试舞弊的;
4.其他不符合补考条件的。
第三十一条 通识教育必修课、学科基础课程、专业类课程补考不及格的,学生必须重修;学生不得重修已取得学分的课程。重修课程与下一年级同课程同步学习、考核,无合适重修课程的,经国际学院同意,可选择自学修读并参加考核。
第三十二条 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调整无法重修原课程的,由开课学院确定替代课程,报国际学院备案,来华留学本科生修读替代课程并考核合格的,认定为原课程学分。
第三十三条 补考、重修成绩如实记载,学分绩点按补考、重修实际成绩计算,学校在成绩档案中对重修成绩予以标注。
第六章 学业警示、重新编级与退学
第三十四条 学业警示是学校对学业滞后学生的特别提醒,国际学院培养办公室负责来华留学本科生学业警示的认定。
第三十五条 来华留学本科生累计不及格课程总学分达到15学分,或所修理论课程总学分低于同年级同专业平均水平2/3的,学校给予学业警示,由国际学院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将学业警示通知书送达学生本人,并告知其家长(监护人)。
第三十六条 重新编级是指将来华留学生编入下一年级同专业继续学习,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编级:
1.一年级结束时,所修学分数未达到学校推荐课表学分1/2的;
2.二、三年级结束时,所修学分数未达到学校推荐课表学分2/3的。
第三十七条 对符合重新编级条件的来华留学本科生,由国际学院留学生工作办公室送达重新编级通知,学生应在通知下达1周内到国际学院提交《湖北工业大学来华留学本科生学籍异动表》,办理重新编级手续,编入下一年级学习。逾期未办理的,按退学处理。
第三十八条 来华留学本科生根据自身学习情况申请重新编级应当向国际学院提交《湖北工业大学来华留学本科生学籍异动表》,经国际学院批准后,编入下一年级学习。毕业生延长学习年限应当按照申请当年所修读专业的相关标准缴纳专业学费。学生延长学习年限内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按时办理注册手续,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不予注册。
第三十九条 来华留学本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退学处理:
1.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2.收到重新编级通知后,逾期2周未办理手续的;
3.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期满2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复查不合格的;
4.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5.未经批准连续2周以上未参加学校规定教学活动的;
6.无正当事由,超过学校规定注册时间2周未注册且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
7.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条 来华留学本科生申请退学的,应由本人向国际学院提交书面申请,经国际学院审核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一条 学校以文件形式下达退学决定,退学决定书直接送达留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以邮寄方式送达;无法联系的,通过学校官网、新闻媒体等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为60日,期满视为送达。
第四十二条 退学来华留学本科生应在退学决定书送达后2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学校按规定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或肄业证书;退学留学生的居留许可按国家出入境管理规定办理,国际学院协助办理相关离境手续。
第四十三条 来华留学本科生对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根据《湖北工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章 转专业、转学与学分认证
第四十四条 来华留学本科生读完第一学期后,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在第二学期开学前2周内向国际学院提交转专业申请,须符合拟转入专业的入学要求,经国际学院备案审批后,转入新专业学习,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十五条 来华留学本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1.已有转专业、转学经历的;
2.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3.国家有关规定或录取前学校有明确约定不得转专业的;
4.超过学校规定修业年限的。
第四十六条 转专业学生的已修课程学分,由国际学院培养办公室按人才培养方案审核认定,符合要求的予以学分认可,不符合的须补修相应课程;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的学制、修业年限和缴费标准执行。
第四十七条 来华留学本科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特殊困难等原因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转学条件、程序按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相关规定执行,且须符合下列要求:
1.入学满1学期,且在本校学习期间无不良记录;
2.拟转入学校与本校层次相当、专业相近;
3.经本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报湖北省教育厅审批。
第四十八条 学校接收国内其他高校来华留学转学生,转学生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在原高校已学习1学期,所有课程考核合格;
2.无不良记录或纪律处分;
3.持有有效体检报告;
4.符合学校招生录取标准。
第四十九条 申请转入本校的来华留学本科生,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持原就读高校转学证明、在校表现证明、成绩单、健康证明等材料到国际学院办理报到手续,经批准后,办理入学注册。
第五十条 转学、转专业学生的已修课程,除学校规定不得免修的课程外,教学内容与现专业教学大纲基本一致且成绩合格的,予以学分认证;教学内容差异较大的,学生须补修或重修。
第五十一条 来华留学本科生在境外高校、校际合作院校修读的课程,经学校审核认定后,按《湖北工业大学课程学分认定与转换管理办法》予以学分认可,计入学业成绩。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五十二条 来华留学本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休学:
1.因病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达到或超过一学期总学时1/3或6周的;
2.因事请假超过一学期总学时1/3的;
3.因创业、家庭等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需要休学的。
第五十三条 来华留学本科生申请休学,应向国际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国际学院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因病、特殊原因、个人创业休学的,休学年限一般以1年为限。休学期满时,需继续休学者,应当到校重新办理手续,休学时间计入修业年限。
第五十四条 来华留学本科生在批准休学之日起1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按国家出入境管理规定办理居留许可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学校直接执行休学程序,要求学生离境。
第五十五条 休学期间,学校为学生保留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休学期间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学校规章制度处理。
第五十六条 来华留学本科生休学期满前,应向国际学院申请复学,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应在入境前4周将恢复健康证明邮寄或扫描给国际学院留学生工作办公室,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由留学生工作办公室通知学生回校办理复学手续;
2.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应在开学前持相关证明到国际学院留学生工作办公室提交复学申请,填写《湖北工业大学来华留学本科生学籍异动表》;
3.复学申请经国际学院培养办公室审核批准后,留学生办理注册手续,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原专业停招的,转入相近专业。
第五十七条 休学期满后,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复查不合格的,按退学处理;因特殊原因需继续休学的,应在休学期满前提交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续休,累计休学不得超过规定期限。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八条 来华留学本科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且达到中文水平要求的,准予毕业。学校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中文毕业证书与英文副本。
毕业论文(设计)撰写与答辩要求:以中文为教学语言的专业须用中文完成,以英语为教学语言的专业可用中文或英语完成。
第五十九条 符合《湖北工业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来华留学本科生,学校授予学士学位,颁发中文学位证书与英文副本。
第六十条 来华留学本科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第六十一条 已结业的来华留学本科生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可返校参加补考、重修或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达到毕业要求后,经学校核准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十二条 来华留学本科生因退学等原因中止学业,在校学习满1学年及以上,且修完部分课程并取得学分的,学校颁发肄业证书;学习不满1学年的,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六十三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进行注册,学位证书在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网站进行注册。
第六十四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湖北工业大学国际学院是来华留学本科生培养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入学注册、学籍管理、日常服务、毕业审核、学历学位上报等工作;各培养学院负责课程安排、专业教学、学业指导、毕业设计(论文)等培养工作;学校其他职能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第六十六条 来华留学本科生的中文教学、跨文化交流等工作,由国际学院统筹组织实施,保障其汉语学习需求和校园适应。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湖北工业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等学校相关规章制度执行;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湖北工业大学国际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工业大学来华留学生培养管理规定(修订)》同时废止。

湖北工业大学学校办公室 2026年10月27日印发